德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和贷款额度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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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住房住房(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积累性和专用性。

住建部日前确定,5月1日起执行公积金新政,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凡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暂按两年执行。

国家为何要阶段性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新政实施对市民贷款买房有何影响?4月19日,记者就上述问题采访了山东省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

新政意在为企业减负困难企业可暂缓缴存公积金

按照政策规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当前很多企业在转型、去产能过程中面临很大压力,新政是国家实施企业减负战略的重要体现,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要环节,它有利于企业将更多的盈利投入新一轮投资和经营过程中,加快发展步伐。”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王宗元介绍说。

他表示,新政在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也对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等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国债投资等渠道依然是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可选的方式。未来可以在公积金贷款资产证券化等方面进行探索,有效促进公积金可贷规模的增长,保障缴存职工的贷款资金需要,进而推进住房消费市场健康发展。

德州市现行缴存比例未超12%对市民贷款买房影响不大

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调整意味着什么?王宗元告诉记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就是应缴公积金的系数,比如职工的月工资是3000元,缴存比例是12%,那么单位及个人共缴公积金的数额就是720元。它和工资基数有密切关系,工资基数、缴存比例的增加或减少,都直接影响应缴公积金的数额。

在德州市,目前执行的是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不超过12%、最低不低于5%的规定。统计显示,2015年德州市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11749元,单位和职工个人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1409.88元,最低不低于65元。“新政影响的主要是一线城市,广州等一线城市公积金缴存比例高达20%,如果降至 12%,职工公积金贷款买房必然会受影响。而德州市现行的缴存比例已处在新政限制范围内,并且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同个人缴存额挂钩,因此新政对市民买房影响不大。”王宗元解释说。

公积金性质

(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特点

(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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