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
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分中心、管理部:
根据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度(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下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度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2015年月平均工资总额。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缴存基数的依据
1.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公务员和事业人员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市直部门按照唐山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拟定的《关于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市直部门预算编制与工资总额挂钩相关缴费计提基数问题的请示》唐财〔2011〕51号文件规定执行。
2.企业及其他单位的缴存基数按照国家统计局下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件要求执行。《规定》明确职工工资由6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缴存基数上下限
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唐山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677元的3倍,即14031元;缴存基数低于2015年度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480元的按1480元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缴存单位的单位缴存比例为5%-12%,个人缴存比例为5%-12%。
2.企业因经营困难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按照近日下发的《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比例的调整核定
此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的调整分两个步骤:
一是缴存单位核定申报。度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的调整工作限定在7月份实施,各缴存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于7月31日前,核定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并向所属分中心、管理部申报,过期未申报的本缴存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申报资料包括:单位2015年职工工资发放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审核调整申请审批表》和《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明细表》。上述纸质资料需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同时报送《汇缴变更明细表》的Excel电子版。
对于未按时缴存,存在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此次调整工作中,需先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即缴存至6月后方可申报调整。
二是分中心、管理部审核批准。各分中心、管理部对缴存单位是否存在欠缴予以核实,对正常缴存的单位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符合规定要求的,批准缴存单位按照审核后的标准进行缴存;不符合规定的,告知缴存单位重新核定缴存基数和比例,经审核同意后再予以缴存。
中心将对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核定调整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如发现有未按照规定缴存的,责令缴存单位及相关分中心、管理部予以改正。
附件:1.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明细表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审核(调整)审批表
3.不同缴存比例情况下月缴存额最高上限情况一览表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