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务员公积金比例规定,邵阳市公务员公积金缴纳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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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部省属驻邵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市文件精神,现就调整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属、县(市、区)属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按照“限高保低原则”和度邵阳市在岗职工工资标准(年平均工资41259元,月平均工资3438元),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市2015年度个人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为1238元,单位配套补贴最高每月为1238元,职工月缴存总额(包括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不得超过2476元;最低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均为52元,职工月缴存总额不得低于104元。

二、部、省属单位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原则上有省人民政府批复的可按文件批复执行,无省政府批复文件的可参照长沙市的标准执行。

三、做好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对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进行自查、调整和补缴。凡职工缴存比例低于5%或月缴存额低于104元(包括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的,须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重点审核各单位的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和个人信息,并及时纠正。对没有及时进行调整的单位,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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