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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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多少?缴存基数又是怎样的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公积金缴存比例

度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最高不得超过12%,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须保持一致,除人才代理机构外,同一单位所有职工的缴存比例保持一致。

人才代理机构因代理单位不同,导致职工缴存比例不一致的,需向中心提交申请,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年审,并在基数调整清册中详细标明每位职工的缴存比例。

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企业因经济效益差,亏损严重,要求降低至最低缴存比例以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须填报《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报中心审批。

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

(1)缴存基数。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根据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6381元”计算,2013年度长沙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699元。因此,职工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基数为14097元。新缴存基数执行时间为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2)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经测算,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最高各为1692元,即月缴存额合计不得超过3384元;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额最低各为100元,即月缴存额合计不得低于200元。

延伸阅读:湖南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须知

一、申请贷款条件

1.借款人在省直公积金中心有公积金账户且状态正常,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住房公积金至少应缴交至申请贷款前2个月。

2.借款人原银行贷款用于购买长沙地区范围内并符合交易管理部门所规定的进入市场流通的条件的住房,且还款记录良好,原贷款银行对借款人提前还款无异议。

3.借款人为原银行贷款的借款人或其配偶。

4.申请办理贷款职工及其配偶符合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管理的相关规定。

5.职工家庭(含本人和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须贷款结清后方可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本中心公积金贷款和其他中心的公积金贷款。)

6.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房未办理购房提取公积金的,可申请将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7.银转按业务需本人提交贷款申请资料,如确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前来的,需提供借款人本人的公证委托书。

二、贷款金额

可贷额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未来可缴存年限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2;

可贷额度低于30万元且月还贷能力足够,其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按30万元核定。职工首次购买自住房申请贷款的,在此额度上增加20%。

最高不超过房屋成交价的80%、所抵押房屋评勘价值的80%、原银行贷款的剩余本金三者之低值且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60万元。

三、贷款年限

最长30年(抵押房产房龄和申请贷款年限合计不超过30年,其中抵押房产房龄不超过15年),在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可延长5年(男性65岁,女性60岁,高级职称女技术人员和处级及以上女干部65岁)。

四、以下情形不予办理银行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1.缴存职工家庭现有一套住房,但有过三次(含)以上住房注销记录的;

2.现有三套(含)以上或购买别墅、商住两用住房的。

五、贷款费用

1.房屋查勘调查费:400元/户。房屋查勘调查费在完成查勘后不退费。

2.相关付款项:代收抵押备案登记费(该费用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收取,具体金额以不动产登记中心收费标准为依据)。

六、贷款流程

借款人凭①身份证原件 ②近一年的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明细 ③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原件 ④准备抵押给公积金中心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有《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向省直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申请表》A、B表各一份,再提交其他相关资料(见七)至中心友谊路营业部,经中心和担保机构确定公积金贷款资格,对借款人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借款人自主选择以下方式办理:

(一)自筹资金方式:公积金贷款经审批同意办理后,到中心友谊路营业部签署公积金贷款相关合同,借款人自筹资金把原银行个人贷款一次性还清,并办理完房产抵押注销后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抵押手续。抵押手续办妥后,省直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至借款人个人账户。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凭本人身份证到中心友谊路营业部领取放款通知书。

(二)其他房产抵押方式:公积金贷款经审批同意办理后,借款人到中心友谊路营业部签署公积金贷款相关合同,与担保机构签订《补充协议》,缴纳公积金贷款金额10%的保证金,持自有房产或直系亲属的房产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抵押手续。抵押手续办妥后,中心发放贷款至借款人的收款账户上,不足部分由借款人自筹资金补足,把原银行贷款结清。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凭本人身份证到中心友谊路营业部领取放款通知书;凭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等材料,办理原房产抵押注销后,申请退还保证金。

(三)阶段性担保方式:公积金贷款审批同意办理后,借款人到中心友谊路营业部签署公积金贷款相关合同,自愿与担保机构签订《银行按揭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合同》,并缴纳阶段性担保服务费,办理委托公证(不可撤销公证),委托担保机构为其代办以公积金中心为抵押权人的抵押备案手续,按公积金贷款金额的10%缴纳保证金,贷款发放后在约定限期内将原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一次性还清,并办理完房产抵押注销后协助担保机构办理与公积金中心的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机构领取抵押权证后,借款人凭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等材料,申请退还保证金;凭本人身份证到中心友谊路营业部领取放款通知书。

七、贷款需提交的资料(以下提交的复印件资料需在签约时核对原件)

1.《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申请表》A、 B表各一份,购房合同原件(在2017年9月9日前成交的二手房须提供房地局网签备案合同;2017年9月9日之后在不动产登记中心交易的,其二手房贷款合同应明确按揭贷款性质,且购房合同、契税票、借款合同三者的房屋总价须一致)及复印件一份(原件办理完毕后退还)。

2.银行按揭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式选择确认表原件一份(本人须当面签名和加盖手印)

3.原贷款银行的《担保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件办理完毕后退还)。

4.原贷款银行贷款剩余本金清单(至申请贷款一个月)一份(加盖原贷款银行业务公章)。

5.原贷款银行出具的借款人近一年的还款记录证明(加盖银行业务公章)一份,准备抵押的《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一份。

6.《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申请表》A、B两表按要求填写、盖章并粘贴以下资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二份、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本复印件一份,户口不能证明子女关系的,另提供子女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证明等);已婚未育一年以上需女方单位出具未生育证明(女方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

(2)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份;离异后须提供离婚证(或提供民事调解书和判决书)复印件、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各一份,借款人不论婚否,均须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承诺书(A表第二页),本人须当面签名和加盖手印;

(3)购房发票复印件二份、还贷卡(长沙市内任意光大银行网点开办的银行卡,已有“阳光住房公积金卡”的无需再另外开办)复印件二份;

(4)户口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房地三地产权管理部门(县级及以上)出具的家庭(包括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房产情况证明,房产持有套数证明有效期为6个月,从开具之日起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完成为止,产权情况证明上须附有出具机构的联系电话;

(5)借款人配偶公积金缴存在其他中心的,需要额外准备以下资料:①由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②最近一年的公积金缴存流水③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本情况表(湖南省内缴存职工需进行账户冻结并显示冻结信息)(以上证明须盖管理部章;

(6)需提供原贷款银行还贷账户开户行名称、户名及卡号(存折号)复印件一份(银转按阶段性担保方式适用);

7.借款人的公积金由代理机构代缴的,须提供近6个月的社保缴交明细及工作单位的劳务合同,社保缴交单位须为公积金代缴单位或其实际工作单位。但如果借款人在本中心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且期间无断缴或转移的,可以免于提供社保缴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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