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公积金提取条件具体如何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宁夏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宁夏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已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已领取了城镇最低生活保证金,或者因其失业未再就业的;
5、非本辖区户口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不在本辖区内所管理的其他单位工作的;
6、出境定居的;
7、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8、合法租住房屋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9、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符合1、7、8项提取条件,其配偶也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夫妻可同时提取本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
1、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借款人配偶身份证复印件2份;如果有共有人,同时提供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2、借款人、配偶及共有人(如果有共有人)户口本复印件各2份。
3、借款人及配偶收入证明原件各2份(工资主管部门盖章)。
4、借款人结(离)婚证复印件2份。
5、借款人为市中心缴存户的提供8位公积金账号,如10XXXXXX,其他公积金户出具申请当月之前6个月的缴存明细表(缴存地打印)。
6、《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3份;《合同信息备案摘要》复印件2份。
7、首付款发票复印件2份。
8、《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2份(购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除外)。
9、《国有土地使用证》(全部)复印件1份。
10、《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带附图)复印件1份。
11、借款人用于还款的银行帐号。
延伸阅读:宁夏住房公积金新政
6月3日,记者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联合发文,要求各市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进行彻底检查清理,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调整降低。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审核,对于超比例缴存企业,在未调整缴存比例前,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自治区住建厅公积金监管处负责人介绍,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我区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政策从2017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控制在5%-12%之间。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积极受理,但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具体程序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具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统一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
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始建设覆盖五市、全区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该平台包括宁夏住房公积金门户网站、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短消息服务平台、官方微信、手机APP、网上业务大厅六大服务功能。
宁夏回族自治区目前共有5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3个分中心、6个管理部。截至2015年年底,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实缴人数达54.49万人,已累计向20.59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319.13亿元。2013年、201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相继率先在全国开通了全区统一的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和12329短消息服务平台。2015年4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入围国家省级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试点省份。
“目前,宁夏回族自治区已顺利完成了综合服务平台的试点建设、技术论证、资金落实及公开招标等任务。”自治区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负责人介绍,宁夏回族自治区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已建的综合管理平台基础上,采取平台扩展、系统功能延伸等技术措施,改造升级成为全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建立集12329服务热线、短信、微信、手机APP、网上业务大厅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