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的公积金政策受到了大家莫大的关注,详情如何,敬请继续关注!
武汉的公积金政策:
1、使用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
2、最新政策:无论购房者是申请首套房还是二套房公贷,只要面积低于144平方米且符合其他贷款条件,首付均为两成,若大于144平方米则首付需要三成。
3、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条件:如首套房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且首套房公贷已结清等。即使以上条件都满足,由于武汉公贷金额对二套房最高只能是房价的四成(且不超过60万与首次公贷的差额),因此另外四成也必须通过商贷完成。
4、对于现有住房超过14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购房三套房。
武汉将推行个人名义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最低每月缴存248元,满一年可申请首套房贷款。武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发布了武汉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根据该意见稿,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以下简称个人自愿缴存者)是指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年满16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个人。
个人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由个人自行确定,但每次缴存额不得低于武汉中心城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6%。在缴存方式上,可选择按月、按季、按年缴存,也可一次性补缴。
根据湖北省最新规定的2017年武汉中心城区最低工资标准,7个中心城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从2013年的1300元调整为1550元。据计算,个人缴存的最低额度为每月155016%=248元,一年缴存的总额为2976元。
使用方面,缴存者可选择提取或办理住房贷款。无公积金贷款的可自由提取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满一年后,购买首套基本住房时,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为缴存职工公积金的余额积数0.0125,且不得大于公积金余额的5倍,也不得超过武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50万元的最高限额。
有意见和建议的单位个人,可于2017年11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武汉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处。电话:027-82723068,电子邮箱:226649979@qq.com。
以下为官网原文内容:
为广泛吸收社会各界对住房公积金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工作透明度,现将《武汉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布。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17年11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武汉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处。
武汉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满足职工多元化的缴存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以及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以下简称个人自愿缴存者)是指包括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年满16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个人。
第三条 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缴存放宽,提取从宽, 互助前置,存贷挂钩,支持刚需,利率法定,独立核算”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所属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网点,负责受理、审批个人自愿缴存者的开户、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等业务。
第五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在开户登记时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六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由个人自行确定,但每次缴存额不得低于湖北省最新规定的我市中心城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6%。缴存方式上,可选择按月、按季、按年缴存,也可趸缴。
第七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
第八条 无公积金贷款的个人自愿缴存者可自由提取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办理提取时,由个人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所属分中心或委托银行办理。
第九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后,购买首套基本住房时,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根据个人收入水平、社保缴费情况、所购住房房价等因素进行核定。贷款额度=缴存职工公积金的余额积数0.0125,并不得大于公积金余额的5倍,也不得超过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利率按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个人缴存者获得公积金贷款后须按月归还贷款本息,不得提取和冲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可以用于结清公积金贷款。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