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住房公积金查询余额及贷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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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住房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余额查询的方式有哪几种?想了解的朋友可以参考一下以下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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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查询方法:

1、住房公积金短号码查询,客服号码是96736;

2、住房公积金办事大厅设置的两台触摸屏查询机查询;

3、中心分布在13个区县的下设机构或派出机构查询;

4、13家受委托开户银行的50多个开户经办网点查询。

[西安公积金查询数据由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

西安住房公积金电话查询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查询电话:(029-88353715),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信息(余额和明细),同时还可以咨询公积金贷款、提取等政策。

西安住房公积金窗口查询

请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及公积金账号至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大厅窗口查询,内容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查询、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明细查询,单位住房公积金查询、账户查询等。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西安市南二环西段202号

邮编码:710075

电话:029-88353715

传真:029-88353911

领导信箱:ytzhu@xazfgjj.gov.cn

网址:http://www.xazfgjj.gov.cn/

西安公积金查询网址:http://www.xazfgjj.gov.cn

一、西安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五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单位及个人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或者具有建设、规划、土地等部门批准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文件。购买二手房的还应当具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五)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

(六)同意按照公积金核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存在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二、西安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买住房总价款的80%;购买集资建造住房(房改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总价款的90%;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总价款的90%;用有价证券质押贷款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有价证券票面金额的9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60%。单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较高贷款额度。

第八条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房改房)的,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购买二手房的,最长贷款期限20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10年。

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年限,但对距法定退休年龄剩余年限在10年以内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贷款,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三、西安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十条售房单位(预)销售住房需要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的,应当向公积金核心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或批准设立文件

(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

(三)项目所在土地权属证明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

(六)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明

(七)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明、集资建造住房(房改房)批准文件。

现房销售的,应当提供房屋总登记权属证明。

第十一条公积金核心对同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向公积金核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二)借款人婚姻证明

(三)收入证明

(四)购买住房首期付款证明,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资金证明

(五)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资料,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资料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受委托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各项资料后,与借款人进行面谈,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

第十四条公积金核心审核批准贷款手续应在7个工作日办结。

第十五条经公积金核心审核批准的贷款,由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

第十六条由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受委托银行应当将借款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转交担保公司。经担保公司审核同意办理担保的,由担保公司办理担保和反担保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应当依法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人应将有价证券交受委托银行收押保管。

第十八条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公积金核心根据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办结证明或借款人出具的房产抵押登记办结证明、受委托银行出具的质押办结证明,向受委托银行划拨贷款资金。受委托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账户,发放贷款。

贷款资金应当转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转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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