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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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公积金提取条件具体如何?有哪些值得我们注意的地方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辽源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四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或全部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提前一次性全部还清剩余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并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工作调离辽源或户口迁出辽源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符合前两款提取条件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全部存储余额后,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六条 具有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的职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用于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已办理住房贷款的

(二)个人住房贷款不满2年的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其全部存储余额不足以一次性还清剩余贷款本息的

(四)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尚未还清住房贷款本息的。

前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恢复办理提取申请,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第七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同一套住房只应提取一次,不得两次以上重复提取。

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提前一次性还清全部剩余住房贷款本息后提取一次。

延伸阅读:辽源市出台一系列公积金便民惠民政策

辽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为我市居民改善住房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服务。近些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的帮助指导下,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大力支持“去库存”,为增强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改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做贡献。该中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管委会通过,出台一系列惠民政策。

缩短了缴存时限。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可贷款。

提高了贷款额度。最高贷款额度80万元(单方缴存公积金最高40万元、双方缴存公积金最高80万元)。

提高了贷款年限。最高贷款年限30年(退休年龄延后5年)。

降低首付比例,首付比例最低20%。取消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和面积限制,支持不断改善居住条件,对拥有1套未结清购房贷款,无逾期且有还款能力的,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开展了省内跨市州异地贷款和跨省贷款业务。

拓展了新的贷款业务。开展了父母(子女)共同担保贷款业务、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业务、自住房装修贷款业务、自住房抵押贷款业务。

取消贷款中间费用,取消了二手房评估收费环节,减轻职工负担,住房公积金贷款全面实现“零收费”制度。

制定了《辽源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租房提取条件为职工(无住房)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制定了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

开通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提取和对冲还贷业务。职工购房自住住房,且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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