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公积金贷款合同参考【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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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保证人(丙方):法定住所:

工作单位: 电话:

基本账户开户行: 账号:

贷款人(甲方):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电话:

基本账户开户行: 账号:

贷款人(乙方):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电话:

为保证实现编号为的贷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丙方愿意为甲方全面履

约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丙方的保证担保。甲乙丙三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贷款合同项下 (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大写)(小写) ,月利率为‰,期限自年 月 日始至年月日止。

(二)贷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贷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为

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含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三条 保证方式

丙方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甲方不按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乙方有权直接向丙方

追偿,丙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的十五日内,无条件向乙方清偿担保债权。

第四条 保证期间

(一)丙方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始,至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止,即自年 月日始至年 月 日止。

(二)甲乙双方就贷款合同贷款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丙方保证期限延至展期协议约定的贷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止。

第五条 丙方义务

(一)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代为清偿义务;

(二)保证期间,应按乙方要求提供工资表、单位在岗证明、每年度履职考核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接受乙方对其工作和财务状况的检查、监督;

(三)保证期间,应在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调动、开除、单位内部处罚、行政、行事处罚等法律地位发生变化的三十日以前,书面通知乙方,并落实经乙方书面同意的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

(四)保证期间,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等法律地位发生变化或其他任何足以危及自身正常工作、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况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落实经乙方书面同意的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

第六条 丙方声明与保证

(一)丙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单位,依法具有法律规定的保证人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自愿以其所有或有权处分的资产承担并履行保证责任;

(二)丙方签订本合同已得到单位及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认可和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三)本合同合法有效,对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代为清偿义务,乙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和强制执行时,丙方放弃提出异议权利;

(四)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代为清偿义务,丙方同意甲方用丙方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余额抵偿甲方的贷款本息,并从丙方工资账户内扣款抵偿甲方的贷款本息;

(五)丙方在担保期间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不能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

(六)丙方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未与对丙方及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和其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向他人和/或本人提供的担保有任何抵触;

(七)丙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在职及工资证明、与原件核对相符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情况,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八)丙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不再向他人和/或本人提供超越自身担保能力的其他任何方式的担保。

丙方为上述声明与保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丙方违约责任

(一)保证期间丙方的下列行为属于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的约定,未代为清偿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担保债权的,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30%的违约金;

2、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三款的约定,未在发生变化的三十日前书面通知乙方,未落实经乙方书面同意的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30%的违约金;

3、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四款的约定,未在发生变化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未落实经乙方书面同意的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30%的违约金;

4、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所作声明与保证不真实、不准确或有重大隐瞒的,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50%的违约金;

5、丙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二)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支付方式为丙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丙方工资及住房公积金账户直接扣收。

第八条 保证期间贷款合同的展期与转让

(一)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丙方同意;丙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二)贷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丙方同意;否则丙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第九条 丙方的追偿权

丙方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就代为偿还的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担保债权金额向甲方追偿。

第十条 特别约定

(一)保证期间,丙方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因贷款合同无效或解除、丙方身体状况或担保能力、工作变化、自身原因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丙方与他人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免除。

(二)保证期间,甲方不按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或甲方工作变化,身体状况恶化或发生其他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乙方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贷款等使乙方权益免损害的措施时,丙方须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期间,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义务时,乙方有权从丙方工资及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直接扣收。

(四)保证期间,丙方工作变化、自身身体原因或法律地位发生变化,未落实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由丙方或丙方变更后的单位个人工资及住房公积金账户,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

(五)保证期间,丙方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将书面通知送达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丙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乙丙双方可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合同的转让、变更与解除

(一)本合同生效后,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或解除。

如需转让、变更或解除,应经乙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二)本合同的转让,变更或解除协议生效以前,本合同条款依然有效。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担保债权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一)乙丙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德宏州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本合同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乙丙双方协商不成,乙方依据本合同的公证书向德宏州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丙方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三)乙丙双方在协商、诉讼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第十五条 合同文本

(一)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丙三方各执 份,各份文本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丙方和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和丙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丙三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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