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十堰公积金政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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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公积金新政2017,最新十堰公积金政策细则解读。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即日起,十堰住房公积金贷款将全面施行新政。

新政一:取消家庭房产登记查询,允许一个家庭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解读:对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对之前已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对之前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新政策取消出具住房套数查询证明,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为依据,允许家庭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次使用公积金且还有贷款余额的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同时公积金贷款余额加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最高限额即十堰城区(含郧阳区)50万元,县(市)35万元。若有商业住房贷款余额的,贷款额度不与商业贷款余额挂钩,但与还款能力挂钩。

新政二:取消异地缴存职工在十堰辖区内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户籍限制

解读:新政策取消了异地缴存职工在十堰购房的户籍限制,凡正常缴存职工凭异地缴存证明,不论户籍在何地,只要在十堰购买住房都可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

新政三:缴存职工为父母、子女购房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解读:新政策规定,缴存职工不仅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为子女、父母购房,还取消了无房、未婚、省内购房等诸多条件限制。住房套数以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为依据。

新政四:取消对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使用公积金的限制性条件

解读: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使用公积金时,同等享受正常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待遇。具体操作中,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需提供近六个月的银行账户流水,其银行账户流水月均余额不低于每月还款本息,用所购住房作抵押。

新政五: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对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允许借款人用已有住房作抵押

解读:新政策对已付清房款的借款人,允许个人缴交保证金由房地产企业办理所购住房抵押,也可用借款人已有的住房及他人房产作抵押,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新政六:缴存职工在异地购房,尊重本人的意愿可在十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解读:原政策十堰缴存职工只限定省内异地购房,省外购房出具缴存证明到购房所在地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新政策购房地扩大到全国范围,即可由十堰出具缴存证明到购房所在地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也可提供购房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屋查询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及增值税发票在十堰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可用借款人已有的住房或他人房产作抵押,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或房屋评估价值的70%。

新政七:装修自住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提取额度为25万元

解读:缴存职工装修自住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具备的条件为:装修提取申请时间与实际装修时间不超过12个月;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提供《房屋产权证》、门牌证或购房合同、全额购房发票、开发商交房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提供正式的装修合同,装修工程预算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两名以上的经办人员现场查验装修情况;具体提取额度为提供的装修材料税控发票总额,最高额度不超过提取最高限额25万元,不超过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新政八:缴存职工购买住房可允许先提取住房公积金,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解读:缴存职工凭购房合同和首付款税控发票,可先提取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加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首套房不超过房价的80%;二套房不超过房价的70%。

新政九:实行委托按月划扣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解读:待业务软件网络改造升级后开始执行。

新政十: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逾期记录的职工再次购买住房、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解读: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5年之内,无逾期记录的缴存职工,可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公积金余额,用于再次购买住房和偿还商业贷款本息。

新政十一: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逾期记录的职工,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先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

解读: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住房公积金贷款5年之内无逾期记录的缴存职工,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先提取公积金再办理偿还公积金贷款手续。提取申请人授权由贷款银行经办人领取支票,提取人配合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以防止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被挪用。

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介

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十堰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精神,于2004年1月8日设立的政府直属县级事业单位。中心内设办公室、财务会计科、归集执法科、贷款管理科、审计监察科和信息技术科,下辖东风公司分中心,汉江集团和郧县、丹江口、竹山、竹溪、郧西、房县办事处及市直、张湾、茅箭管理部。

管理中心组建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管委会决策指导下,在社会各界和广大职工的积极参与和支持下,按照“管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坚持践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管理力度。截止2010年底,全市归集住房公积金余额45亿元,建缴单位3000多个,缴交人数达30万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17亿元,为全市万余户职工家庭提供住房消费资金支持,推动了我市的房产地业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今后,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秉承“科学管理、精心运作、服务至上”管理理念,按照管理制度化、业务网络化、财务规范化、办事公开化、服务最大化、监管科学化、办公现代化的要求,为社会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为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促进住房保障事业,推动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十堰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精神,于2004年1月8日设立的政府直属县级事业单位。中心内设办公室、财务会计科、归集执法科、贷款管理科、审计监察科和信息技术科,下辖东风公司分中心,汉江集团和郧县、丹江口、竹山、竹溪、郧西、房县办事处及市直、张湾、茅箭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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