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枣庄市城镇常驻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具有固定的职业和收入,同意中心对个人信用进行查证,个人信用良好,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4、借款人已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含)个月以上、缴存账户当前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借款人及配偶没有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或为他人提供大额商业银行贷款担保并符合借款综合测算额度;
5、借款人在本市境内购建、回迁自住住房,且已签订真实、合法的购建、回迁自住住房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购建、回迁自住住房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次交款时间距申请贷款日不超过12个月;
6、借款人已交付相应比例的首付款:
(1)首次申请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已交付购房总价款15%以上的首付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已交付购房总价款20%以上的首付款;购买商品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已交付购房总价款30%以上的首付款。
(2)第二次申请贷款首付款不低于50%。
贷款材料
1、借款人、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关系证明和居留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为其父母或子女购房等情况,要提供有效证件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在本市真实、合法购买、建造、翻建、回迁自住住房合同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有效的担保、保证材料;
5、借款人、配偶收入证明以及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借款人配偶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近3个月的纳税证明。
贷款流程
1、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告知借款人能否办理。符合条件的,中心向受委托银行出具《委托贷款通知书》,由受委托银行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向借款人说明原因并退回资料。
2、受委托银行根据中心开具的《委托贷款通知书》,与借款人、配偶、保证人签订《借款保证合同》。通过担保公司担保的,借款人持《借款保证合同》到担保公司办理抵押手续。
3、受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经中心确认的建设主管部门专用监管账户、担保公司账户或借款人账户。
注:自中心下达《委托贷款通知书》之日起,借款人超过1个月未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保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贷款。
贷款额度与利率
贷款额度:
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从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30万元不变。
枣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
贷款利率:
1?5年 年利率2.75%
6-30年 年利率3.25%
贷款期限:
枣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贷款偿还
1、借款期限为1年的,贷款到期1周之前,受委托银行将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
2、借款期限1年以上实行按月还款的,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时间及时收回本息。受委托银行在收到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的当日或次日开具《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单》,将款项划到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3、借款人正常归还贷款6个月后,可以申请部分或提前全部结清贷款本息。
4、借款人按期自行还款;借款人委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