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住房公积金办理流程【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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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缴存服务

(一)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场所:中心服务大厅(江西省宜春市文体路220号)、丰城办事处(剑邑大道408号)、樟树办事处(杏佛路77号)、高安办事处(瑞州中路45号)、奉新办事处(冯川西路)、靖安办事处(双区镇后港东路37号)、宜丰办事处(鑫源步行街第1幢4楼)、铜鼓办事处(紫东阁三楼)、上高办事处(锦丰路)、万载办事处(环城北路)。

办理要件: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单位缴交社保证明;

6、企业单位缴交失业保险证明;

7、企业单位缴存医保证明;

8、《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9、职工工资表;

10、法人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缴存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或录用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中心服务大厅(江西省宜春市文体路220号)、丰城办事处(剑邑大道408号)、樟树办事处(杏佛路77号)、高安办事处(瑞州中路45号)、奉新办事处(冯川西路)、靖安办事处(双区镇后港东路37号)、宜丰办事处(鑫源步行街第1幢4楼)、铜鼓办事处(紫东阁三楼)、上高办事处(锦丰路)、万载办事处(环城北路)。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单位设立时使用);

2、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新录入职工使用);

3、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开立个人账户。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变更登记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场所:中心服务大厅(江西省宜春市文体路220号)、丰城办事处(剑邑大道408号)、樟树办事处(杏佛路77号)、高安办事处(瑞州中路45号)、奉新办事处(冯川西路)、靖安办事处(双区镇后港东路37号)、宜丰办事处(鑫源步行街第1幢4楼)、铜鼓办事处(紫东阁三楼)、上高办事处(锦丰路)、万载办事处(环城北路)。

办理要件:

1、单位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申请表;

(2)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授权书(单位经办人变更时填写);

(3)变更单位名称,应提供新证书或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变更机构组织代码的,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变更单位经办人的,应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单位代办个人信息变更业务的,《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中须有职工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2)职工本人办理个人信息变更业务的,需持本表、本人身份

证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四)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场所:中心服务大厅(江西省宜春市文体路220号)、丰城办事处(剑邑大道408号)、樟树办事处(杏佛路77号)、高安办事处(瑞州中路45号)、奉新办事处(冯川西路)、靖安办事处(双区镇后港东路37号)、宜丰办事处(鑫源步行街第1幢4楼)、铜鼓办事处(紫东阁三楼)、上高办事处(锦丰路)、万载办事处(环城北路)。

办理要件: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2、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税务注销证明,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文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3个工作日内办理。

(五)账户转移

单位调整或职工在本城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办理场所:中心服务大厅(江西省宜春市文体路220号)、丰城办事处(剑邑大道408号)、樟树办事处(杏佛路77号)、高安办事处(瑞州中路45号)、奉新办事处(冯川西路)、靖安办事处(双区镇后港东路37号)、宜丰办事处(鑫源步行街第1幢4楼)、铜鼓办事处(紫东阁三楼)、上高办事处(锦丰路)、万载办事处(环城北路)。

办理要件:公积金转移凭证;

办理流程:

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转移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同城转移不超过3个工作日,异地转移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注:单位或职工在申请办理转移帐户之前,应首先确定个人帐户已办理封存及转入单位的个人帐户已经设立。

(六)账户封存与启封

帐户封存: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应实行托管封存管理。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办理场所:中心服务大厅(江西省宜春市文体路220号)、丰城办事处(剑邑大道408号)、樟树办事处(杏佛路77号)、高安办事处(瑞州中路45号)、奉新办事处(冯川西路)、靖安办事处(双区镇后港东路37号)、宜丰办事处(鑫源步行街第1幢4楼)、铜鼓办事处(紫东阁三楼)、上高办事处(锦丰路)、万载办事处(环城北路)。

办理要件:

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封存或启封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七)汇、补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场所:中心服务大厅(江西省宜春市文体路220号)、丰城办事处(剑邑大道408号)、樟树办事处(杏佛路77号)、高安办事处(瑞州中路45号)、奉新办事处(冯川西路)、靖安办事处(双区镇后港东路37号)、宜丰办事处(鑫源步行街第1幢4楼)、铜鼓办事处(紫东阁三楼)、上高办事处(锦丰路)、万载办事处(环城北路)。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册及电子文档;

2、若汇(补)缴金额超出中心公布的最高限额,须提供职工工资表及相关纳税证明。

办理流程:

单位转帐→管理中心办理汇缴手续→管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八)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办理场所:中心服务大厅(江西省宜春市文体路220号)、丰城办事处(剑邑大道408号)、樟树办事处(杏佛路77号)、高安办事处(瑞州中路45号)、奉新办事处(冯川西路)、靖安办事处(双区镇后港东路37号)、宜丰办事处(鑫源步行街第1幢4楼)、铜鼓办事处(紫东阁三楼)、上高办事处(锦丰路)、万载办事处(环城北路)。

办理要件:

1、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额核对表及电子文档;

2、职工工资表;

3、相关纳税证明(超额汇补缴情况)。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九)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单位申请缓缴的期限原则上每次不超过一年。

办理场所:中心服务大厅(江西省宜春市文体路220号)、丰城办事处(剑邑大道408号)、樟树办事处(杏佛路77号)、高安办事处(瑞州中路45号)、奉新办事处(冯川西路)、靖安办事处(双区镇后港东路37号)、宜丰办事处(鑫源步行街第1幢4楼)、铜鼓办事处(紫东阁三楼)、上高办事处(锦丰路)、万载办事处(环城北路)。

办理要件:

1、单位住房公积缓缴(降低缴存比例)申请表;

2、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报告;

3、单位最近两年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报表)及劳动工资表。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管委会审批或由管委会授权管理中心审批→管理中心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通知单位执行。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有管委会授权的,不超过15个工作日;没有管委会授权的,为管委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

二、提取服务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含以上)比例的;

4、离休、退休;

5、出境定居;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

7、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办理场所:。

办理要件: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提取配偶公积金的,须提供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职工购买住房的

①购买商品房的,应提交已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合同签订时间距离支取时间在一年之内)和付款凭证(一次性付款的提供全额付款的完税发票;申请住房贷款的首付款金额不低于30%的发票;)如在中心申请住房贷款的需在贷款受理后放款时支取;在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须提供银行征信报告;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还需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

②在异地购房的须提供配偶或直系亲属在购房地的户口及工作证明,已付清房款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证》和房屋交易费发票等原件;通过银行贷款购房的,申请人须提供银行征信报告;(职工跨县区购房参照此款执行)

③购买私房的,应提交经房屋产权交易机构核准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及付款凭证、契税完税发票,以及已过户登记的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④购买房改房的,应提交《宜春市公有住房全部产权买卖审批表》及交款凭证。

(2)职工自建私房的,应提供规划、建设及土地部门的批文以及工程预算书及费用支付凭证;

(3)大修住房的,应提供危房鉴定书以及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修房证明以及《房屋所有权证》;

(4)职工偿还贷款的

①职工在连续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满12个月的,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需填写《宜春市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审核表》;

②职工在全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应提供由银行出示的结清证明(结清之日起一年内,需向公积金中心提交提取申请);

③职工在连续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满12个月的,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应提供《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合同》、银行出示的过去12个月的还款金额及住房公积金卡;

(5)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应提供家庭工资收入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房屋租赁证和支付房租凭证,同时还应提供夫妻双方单位提供的无房证明。(房租以宜春市平均房租500元/月为标准。)

(6)离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的批文或证书;

(7)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境证明和户口迁出证明。

(8)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诊断证明或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和有处分权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证明,职工公积金账户内资金超过5000元的,须到公证处进行遗产公证。以上资料,均须出示真实、有效的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医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以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二)办理提取时限、额度及其他:

1、以上涉及提取情形第1、3种的,应在行为发生后一年内申请办理一次提取手续。且相关申请人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支出;

2、已申请住房公积金或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后首次提取需在正常还款的12个月后,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过去12个月的还款本息,还清贷款的,提取累计总额不能超过贷款本息且账户内最低保留200元。

3、以上涉及提取情形第4、5、6、7种的,应在个人帐户终止缴交并办理封存手续,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前提下才能办理销户提取;

4、以上涉及购房所在地为异地(非本市)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必须是配偶或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购建住房的;

②已付清房款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及房屋交易费发票;

③通过银行贷款购买住房的,申请人须提供人民银行征信报告。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中心支付住房公积金。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贷款服务

(一)一手房贷款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宜春市(含袁州区、丰城市、高安市、樟树市、上高县、万载县、铜鼓县、宜丰县、靖安县、奉新县)购买一手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理场所:与缴存服务同。

办理条件:

1、新开户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

2、借款人信用良好,个人征信报告中两年内无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的贷款逾期记录;

3、具有稳定的职业、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办理要件:

1、《宜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书》和《宜春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

2、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簿等有效常驻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

5、已支付总价款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

6、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或材料。

贷款最高额度、首付款比例、贷款期限和利率均按《宜春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目前执行的政策分别如下:

1、最高贷款额度:在宜春市、丰城市、樟树市、高安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房,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在袁州区、上高县、万载县、铜鼓县、宜丰县、靖安县、奉新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房,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

2、首付款比例及利率:

①首套房贷款首付比例最少为30%。首套房贷款利率:1-5年(含5年)年利率:4%;5年以上年利率:4.5%;

②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首付比例最少为50%;二套房贷款利率:在首套房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0%,即:1-5年(含5年)年利率:4.4%;5年以上年利率:4.95%;

③停止向第三套房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④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利率:调整之日前发放的贷款,于下一年度1月1日执行新的贷款利率;调整之日后发放的贷款,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3、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贷款期限计算到借款人法定离退休年龄)。

办理流程:

1、借款人及配偶授权中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2、借款人凭已在房管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中心领取《宜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书》和《宜春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填写,并按要求准备相关证件和材料;

2、借款人及配偶将完整的贷款资料移交中心审批;

3、审批通过后,通知借款人领取《宜春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中心领取《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后通知受委托银行办理放款手续。

办理时限:贷款申请资料齐全,中心审批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

(二)二手房贷款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宜春市(含袁州区、丰城市、高安市、樟树市、上高县、万载县、铜鼓县、宜丰县、靖安县、奉新县)购买二手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理场所:与缴存服务同。

办理条件:

1、新开户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

2、借款人信用良好,个人征信报告中两年内无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的贷款逾期记录;

3、具有稳定的职业、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办理要件:

1、《宜春市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审批书》和《宜春市住房公积金二手房委托贷款合同》;

2、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簿等有效常驻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交易房屋原房产证;

5、存量房交易合同;

6、房产评估报告;

7、已支付总价款规定比例的凭证;

贷款最高额度、首付款比例、贷款期限和利率均按《宜春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目前执行的政策分别如下:

1、贷款额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贷款额度依据房屋成交价格和评估价值两者中的最低值确定。

2、首付款比例及利率:

①首套房贷款利率:首套房贷款利率:1-5年(含5年)年利率:4%;5年以上年利率:4.5%;

②第二套房贷款利率:在首套房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0%,即:1-5年(含5年)年利率:4.4%;5年以上年利率:4.95%;

③停止向第三套房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④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利率:调整之日前发放的贷款,于下一年度1月1日执行新的贷款利率;调整之日后发放的贷款,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3、贷款期限: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贷款期限计算到借款人法定离退休年龄)。

办理流程:

1、借款人及配偶授权中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2、借款人凭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和买卖双方购房合同,领取《宜春市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审批书》和《宜春市住房公积金二手房委托贷款合同》填写;并按要求准备相关证件和材料;

3、房产评估公司对交易房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4、借款人及配偶将以上贷款资料移交中心审批;

5、审批通过后,房屋买卖双方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过户、抵押手续;

6、中心领取《房屋他项权证》后通知受委托银行办理放款手续。

办理时限:贷款申请资料齐全,中心审批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

(三)提前还贷方式

借款人可在贷款发放后申请提前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可采取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的方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

办理场所:受委托银行。

办理要件:借款人身份证件。

办理流程:

1、一次性归还本息:借款人提供要件材料→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结清手续;

2、提前部分还贷:借款人提供要件材料→确定提前还贷金额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还款手续。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四、信息查询

查询渠道:主要包括业务大厅柜台查询、客户服务热线(12329)语音查询、中心网站(https://www.yczfgjj.com)查询、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查询等。

查询内容:

柜台查询:职工持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心服务大厅资金管理科柜台当场即可查询个人账户余额、缴存明细等;信贷科柜台查询贷款记录等所有账户情况;

网上查询:通过网站职工可查询个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缴存基数、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贷款余额和每月应还款额等;

12329服务热线:拨打热线12329,按照语音提示,输入身份证号码可查询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

五、政策咨询

咨询渠道: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或各县、市办事处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795-3585912(资金管理科)

0795-3585637(信贷管理科)

0795-6290619(丰城办事处)

0795-7368959(樟树办事处)

0795-5285703(高安办事处)

0795-4622316(奉新办事处)

0795-4662721(靖安办事处)

0795-2767436(宜丰办事处)

0795-8712712(铜鼓办事处)

0795-2509386(上高办事处)

0795-8982162(万载办事处)

六、投诉建议

投诉渠道:服务大厅柜台意见箱和意见簿、网站留言板、市政府政民系统,投诉电话(0795-3585639)。

反馈时限:管理中心收到投诉建议后,在第一时间与投诉人沟通,一般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人,疑难问题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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