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自治区地税局对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标准作出调整,我市的限额标准也随之调整。因此,从本月起,我市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按新标准执行,部分纳税人税负将有所降低。
根据统计部门201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有关数据,广西各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均有提高,全区平均提高了244.11元。我市在此次调整中,也由1158.36元提高到1424.13元,较去年提高265.77元。据此,自治区地税局下发了《关于统一执行2015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及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的通知》,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也有所提高。
目前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原来缴存住房公积金数额超过每月1158.36元的人群,满足上述条件的,每月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多扣除265.77元。超过1424.13元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提醒,此前未按此标准代扣代缴职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单位需按照新标准进行调整,对此前多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可按税收征管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办理抵减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