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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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黑龙江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5、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总收入15%的;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9、本人及配偶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病、大病的。

缴存人符合第1、4、5、7、9情形提取公积金的,在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同时提取配偶及同一户口的子女、父母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必须取得本人书面同意,且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金额。

缴存人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缴存人调离本市,缴存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可以提取或转移到新调入城市。

缴存人符合一项(指偿还贷款或付房租)或者多项提取条件的可以多次提取,但各次提取行为应间隔一年以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单位及其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其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住房消费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市场住房(租赁合同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4、在自住既有住宅中安装电梯的。

非住房消费类

1、离休、退休的;

2、基本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非本市户籍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的;

6、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9、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0、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1、市公积金管委会认为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

提取需要资料

购房

1、一手房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2)经市(县)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3)购买的商品房属现房,需提供产权确认书

(4)购房发票(首期发票或全额发票)

(5)如《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网上签约的需提供网上签约密码(签约密码向开发商索取)

(6)申请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7)2015年7月5日以后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另需提供本人名下正常使用的广东省内开户的储蓄卡或存折(外资银行和深圳地区开户的除外)

上述需要提供的资料,凡是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指证明文件或材料的原件。

2、二手房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2)《房地产权证》

(3)购房发票、契税发票

(4)申请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5)贷款购买二手房的,还需提供《借款合同》,无法提供《房地产权证》的可提供加盖银行业务工作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6)2015年7月5日以后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另需提供本人名下正常使用的广东省内开户的储蓄卡或存折(外资银行和深圳地区开户的除外)

上述需要提供的资料,凡是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指证明文件或材料的原件。

租房

1、租赁市场住房

(1)经惠州市(含县区)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2)税收完税证及税务发票;

(3)家庭月收入证明、工资存折;

(4)户口簿;

(5)申请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6)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2、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惠州市公租房租赁合同;

(2)房管所开具的租金收据;

(3)户口簿;

(4)申请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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