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乐山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向开发商购买商品房支付首付款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非配偶缴存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自住住房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八)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性收入15% 以上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一年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 职工户口迁出乐山、非乐山户口职工离开乐山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
第六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七条 尚未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不论何种原因,一律暂不办理销户支取。待完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再办理销户支取。
第八条 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个人帐户内部分住房公积金。
二、乐山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二十七条 职工凭提取凭证向单位申请→单位核实并在《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上加盖预留印鉴→职工向公积金中心归集科(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归集科(区、县管理部)受理、核实、审批→通知申请人→归集科(区、县管理部)开出(现金或转帐、电汇)支票或汇票→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归集科或区、县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凭证直接到公积金中心归集科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