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流程材料,云南省公积金提取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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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的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云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2章 提 取

第四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

(一)职工本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离休、退休的;

(四)工作调动、辞职、解聘的;

(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应征入伍的;

(八)职工家庭租房居住,家庭月平均收入低于昆明市上一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并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0%的;

(九)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

第五条 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原则上转移到职工本人账户或者专项用途的账户。

第六条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交申请材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外,还须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购买自住住房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含保障性住房),在购房一年内按一套住房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拥有房屋产权的共同买受人不超过房价总额的住房公积金,还须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以下简称购房合同)、付款发票。购房一年的提取时限以购房合同登记备案的时间为依据。

(二)购买二手房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在购房一年内按一套住房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拥有房屋产权的共同买受人不超过房价总额的住房公积金,还须提供购房合同、契税完税证、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购房一年的提取时限以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发证时间为依据。

(三)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配偶的身份证件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

第七条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并办有住房贷款的,头次提取未达房价总额的,还贷期间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所提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当年偿还贷款本息的金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价总额。需提供的资料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购房合同、贷款合同、银行还贷系统中打印并加盖银行公章的当年还款计划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只验证原件,不收复印件,不需要提供还款计划表)。

职工申请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其提取金额累计不超过房价总额。申请提前还款的,实际提取额不超过该笔贷款到期应还款额;已经提前还款的,实际提取额不超过提前还款金额。需提供的资料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只验证原件,不收复印件)。

职工已经提前偿还银行商业贷款的,自提前还贷之日起一年内提取一次,实际提取额不超过提前还款金额,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房价总额。需提供的资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购房合同、贷款合同、提前还款票据、银行还贷系统中打印并加盖银行公章的当年还款计划表。

第八条 贷款合同中的主借款人及所列共同还款人,每年提取用于还贷的住房公积金合计金额,不得超过该笔贷款当年的还贷总额,其所提款项只能用于偿还该笔贷款合同中的本息。

房屋产权的共同买受人(配偶、未成年子女除外),按份额提取本人账户内不超过所占份额的住房公积金。在房屋共有权证中明确产权份额的,按份额提取;未明确产权份额的,按平均份额提取。

第九条 购买自住住房分期付款的,每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超过当期实际付款额,较后一期付款应在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提取。需提供的资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购房合同、分期付款发票。

第十条 铁路、石油等行业职工在昆明辖区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需提供其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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