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查询登录系统(官网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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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义务,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是职工的合法权利。一些单位不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做法,侵犯了职工个人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住房公积金有哪些用途,买房,利用公积金买房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其中一种就是公积金贷款买房。支付房租,租房者也可以选择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减轻自己的生活压力。现在很多城市都有公租房或者是廉租房项目,公积金不仅可以支付市场租房房租,还可以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装修房屋提取公积金装修房屋只适用于部分城市,不管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有多少,提取公积金用于装修房屋,倒也可以减轻自己不少的压力。在提高住房质量的同时,还可以尽可能地不影响现有的生活质量。本文思而思学教育网小编将为你介绍关于徐州市公积金个人账户查询方式及徐州市公积金查询官网入口等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徐州市公积金个人查询系统官网入口

公积金信息查询:点击进入>>>


说明:打开后,输入公积金帐号及身份证号即可登陆,还能查询贷款申请查询、贷款信息查询、贷款还款信息查询。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市公积金中心机关内设办公室、法规宣传处、组织人事处、归集管理处、提取管理处、贷款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稽核监管处、信息网络管理处 9个职能处室, 2007年增设中心营业部;并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分别在丰县、沛县、铜山县、邳州、新沂市、睢宁县、贾汪区、翟山设立 8个管理部,各管理部和中心实行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具体负责各责任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地址:徐州市建国西路 85号
邮编:221006
办公室电话:0516-85707639
归集管理处:0516-85706094
提取管理处电话:0516-85706044
贷款管理处电话:0516-85706046

网址:http://www.xzgjj.gov.cn/

二、徐州市公积金相关政策解读

一是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其第二个月工资总额为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其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


二是上一年度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其上一年度实际领取工资的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上一年度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工作的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三是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本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是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具体调整时间、内容、程序、要求等,按当年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关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文件执行。


五是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因为公积金跟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比如装修、租房、交物业费等等,

所以公积金的政策变化大家特别关注

下面就为大家盘点一下~

住房公积金有7种用途


用途一:购房

1、不贷款购房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

2、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用于首付;

3、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偿还本息;

4、公积金(组合)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偿还本息。


用途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修建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公积金金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修建房费用。


用途三:租房

1、用公积金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

2、用公积金支付市场租房房租。


用途四:父母给儿女购房

1、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2、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3、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用途五:销户提取全部余额

1、离、退休的;

2、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

3、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5、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6、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所在市、非所在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7、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2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2年的;

8、到所在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销户提取全部公积金余额。


用途六:纳入低保或特困范围的提取使用

职工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范围,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期间以前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用途七:治疗重大疾病

家庭成员(包括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住院治疗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日期应在出院之日起1年内,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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