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8月起,调整办理企业单位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详情如下:
一、企业单位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9年度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确定,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9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870元)的3倍;最低缴存基数按2019年度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3322元计算。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最高不得超过12%。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申请缴存比例降至低于5%下限和缓缴的,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
四、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本次调整办理时间为2020年8月1日至9月10日,各单位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