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条例通知规定,蚌埠市就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审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基数核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月缴存基数的核定
1.各单位应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统计口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各单位工资总额构成如下。
行政单位
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交通补贴、奖金;
事业单位
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奖金;
企业及其他单位
基本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类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状况下支付的工资。
2.蚌埠市缴存基数上下限额,暂按月缴存最高基数为16924元,月缴存额上限为单位和职工各2031元;月缴存最低基数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单位和职工各69元执行。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布。
二、缴存比例核定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最高不超过12%。
三、时间要求
本次年审工作自发文之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
四、有关要求
1.各缴存单位应按核准后的缴存基数、比例按月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原则上一年内不许变动。
2.凡在年度验审中发现没有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缴存人数少于社保人数的单位,必须及时整改补建。
3.各缴存单位应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指定专人按期完成年审工作。凡未按规定时间进行住房公积金年审和缴存基数、比例核定的以及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三个月以上的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停办有关业务,且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限额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95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限额做出如下调整:依据蚌埠市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度统计数据,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2340元。按3倍测算2020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8085元,月缴存额上限为单位、个人各2170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单位、个人各69元。我市所有缴存单位都要严格执行缴存限额标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任何单位缴存职工年度月平均缴存额不得突破此限额。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