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秘〔2017〕213号)以及《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向新市民覆盖工作的实施意见》(铜政办〔2018〕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要求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认真填写并审核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代表、经办人联系方式、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础信息,并对缴存基数调整中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二、调整内容
(一)调整范围
调整范围: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受理时间:2020年7月1日—9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2020年度不做基数调整的单位需书面申请,说明原因,以备检查。
(二)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各为12%,下限各为5%,单位和个人执行同一缴存比例。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按法定程序办理。
(三)缴存基数
按2019年度职工实际月平均工资核定(2019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工资收入/12个月)。未满一年的职工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计。
最高缴存基数为铜陵市统计局提供的2019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为19078元,最高缴存额为4578元,单位和职工各为2289 元(19078×12%)。职工实际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550元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最低缴存额为156元,单位和职工各为78元(1550×5%)。
(四)有关事项
1.各单位完成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后,到汇缴银行拷贝单位缴存基础信息数据,并登录市公积金中心网站(gjj.tl.gov.cn)下载相关表格,由各单位填写审核,并打印清册(附电子档)。市区各单位报送市政务中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窗口,枞阳县报送枞阳县政务中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窗口,市、县灵活就业人员分别在市、县政务中心归集业务窗口申报调整。
2.申报材料
(1)《铜陵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清册》纸质原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以及电子档;
(2)《铜陵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更正清册》纸质原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以及电子档;
(3)《2019年度职工基数调整计算表》纸质原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以及电子档,并经职工本人确认签名。
3.市机关事业单位计入平均工资的有关津补贴和奖金,必须符合市组织、财政和人社等部门的规定;行业或单位自行规定的津补贴及奖金,必须提供省级(含)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中央及省驻铜单位,执行铜陵市基数调整政策。
5.单位申报职工缴存工资基数及月缴存额材料之前应在本单位公示,确保职工知情权,并做好公示资料永久保留。
6.年度基数调整一年一次,准确计算职工应缴和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是单位应尽职责,是职工应享有的权益。请各单位经办人员认真核算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仔细核对工资基数和月缴存额,避免发生错算、漏算情况。
7.本次缴存基数调整中,如果发现职工公积金账户身份信息有误,单位要提供有误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铜陵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更正清册》加盖单位公章,与申报缴存基数调整材料同时申报。
8.申报资料受理地点:
市政务中心公积金归集业务窗口,联系电话: 5823095、5856215(市湖东路66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
枞阳县政务中心公积金归集业务窗口,联系电话:3251801(枞阳县浮山路政务服务中心2楼)
上述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