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精神,自7月1日起,调整2020年度(2020年住房公积金年度为2020年7月1日—2021年6月30日)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9月30日。缴存基数一经确定,住房公积金年度内保持不变。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2019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本次基数调整后,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应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9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的按3倍执行(2019年度济宁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270元)。月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现行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任城区、兖州区、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为1730元,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任城区标准执行,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为1550元。)
三、单位调整缴存基数时应提供《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缴存比例调整汇总表》及《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调整明细表》,并提供《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调整明细表》电子版。表格可在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
四、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