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称,7月1日起,所有单位可根据职工2019年工资情况,为职工办理缴存基数调整,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31938元,最低不得低于2200元。
主要调整要点:
1、自2020年7月1日起,缴存基数为2019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
2、2020年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上限为31938元(201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646元3倍),下限为2200元。
3、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上限各为12%。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缴存比例下限和上限区间内自行选择合适的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
最低缴存基数2200元,最高缴存基数31938元,2019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0646元
自2020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9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
最高以及最低缴费基数规定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31938元。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200元
注意,2019年7月1日,深圳公积金中心将对超过缴存基数上限(即31938元)的缴存基数予以规范调整,统一调整为31938元
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5%—12%(没有变化)
自7月起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目前,深圳市缴存比例为: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缴存基数的5%,均不得高于缴存基数的12%。
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深圳市相关政策规定提出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或缓缴申请,待单位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执行期限
执行期限:2020年7月1日——2021年6月30日
1、2020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2、本次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自2020年7月1日起开始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需要调整的,单位可同时申请办理调整手续。
调整办理程序
1、已使用数字证书(密钥)的单位可以通过数字证书在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手续。
2、未使用数字证书(密钥)的单位可以在本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