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最低工资标准,镇江最低工资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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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包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费用)。这里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那么2019年镇江最低工资多少钱?镇江最低工资标准如何规定?以下为你介绍关于2019年镇江最低工资的相关信息。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73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从2018年8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0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8.5元。我市市区及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均执行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19日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7月13日发布消息,

经省政府同意,

我省从今年8 月1日起

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2020元,增加130元,增长6.88%;

二类地区1830元,增加110元,增长6.4%;

三类地区1620元,增加100元,增长6.58%。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18.5元,增加1.5元,增长8.82%;

二类地区16.5元,增加1元,增长6.45%;

三类地区14.5元,增加1元,增长7.41%。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上述不包括内容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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