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工作督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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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关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必须切实认真抓好,抓落实,为了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必须加强检查督促。

  一、督查事项

1、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及全国、全省安全生产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特别是落实《安全生产法》学习贯彻情况;

2、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3、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和整改情况;

4、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工作和事故责任人员处分的落实情况;

5、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督查对象

局属各单位及所属部门。由上一级组织对下一级组织进行督查。

  三、督查工作组织

督查工作由局和各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参加。

  四、督查方式

不定期进行,原则上一年内不少于4次。

五、督查结果反馈

督查工作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责令被督查单位立即整改,排除隐患。被督查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向组织督查的单位写书面报告。

督查工作结束后,组织督查工作的单位要写出督查报告,报上一级领导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同时向督查单位反馈结果,提出督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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