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物业管理条例》全文解读:资金不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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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维修资金“使用难”如何突破、物业费收不上来怎么办、怎样督促物业公司提高服务质量……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条例起草组负责人昨天对《条例(草案)》中最受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解读。

——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种紧急情况资金申请

五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以往,业主一般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交纳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此次,《条例(草案)》提出,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之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在物业交付使用时向业主收取。

同时,还建立了“绿色通道”制度,遇到电梯发生故障,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这三种危及人身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业主居住生活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解读】河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起草组负责人陈广华:这是为了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既能急用、又不滥用,解决业主普遍反映的使用难问题。《条例(草案)》提出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关于这一点目前还在研究中,可能审核速度还会加快。

——关于业主

欠交物业费,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条例(草案)》提出,业主有欠交物业服务费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违反法律法规、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等行为,经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解读】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主任韦昌明:业主交纳物业费用是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定义务,业主拒交物业费表面上看是对物业企业服务不达标的一种“反制”,实际上侵害了已交费业主的权益。

部分业主未交费,

小区共用部位不得停水、电、气

《条例(草案)》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部分最终用户未履行交费义务停止已交费用户和共用部位的服务。

【解读】陈广华:专营单位和用户之间是合同关系。如果专营单位对已交费用户或者共用部位停止服务,比如拉断电梯、小区路灯的电源等,实际上是一种违约行为,是对已交费业主权利的侵犯。

——关于物业服务企业

有严重失信行为,

一年内停止本市的服务资格

《条例(草案)》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约束更加严格。物业服务企业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一年内停止其在本市的市场活动资格,二年内不得在本市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

【解读】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副主任申曙光:《条例(草案)》共列出了8条失信行为,包括: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后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撤出时未按规定移交资料等;泄露业主信息;对业主、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恶意骚扰,采取暴力行为或打击报复等,目的在于强化物业服务企业的契约意识,规范服务行为。

发现搭违建、占用公共场地等,要向相关部门报告

《条例(草案)》提出,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当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设施和环境。如果发现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门窗位置;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等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解读】韦昌明:这一条主要为了解决住宅小区普遍存在的违法搭建、违规装修、破墙开店、侵占公共通道、群租等问题,并规定了相应罚则。

——关于政府监督检查

实名投诉物管违法行为,

要限时回复、依法查处

在《条例(草案)》中,专门设置了“监督检查”的章节,要求建立物业管理区域违法行为实名投诉登记、限时回复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投诉登记事项、投诉办理程序以及实名投诉保密制度等。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能分工履行职责,及时受理业主和相关单位的投诉,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解读】陈广华:《条例(草案)》确定了业主自治为主、政府适度介入为辅的方向,重点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业主组织)、建设单位、政府部门、专营单位等五方主体的权利义务,旨在推进业主自治、强化政府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据悉,市人大相关工作机构将积极吸纳并广泛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条例(草案)》,为提交常委会会议二审和明年人代会审议作好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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