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干休所改革,军队干休所住房产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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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军30万的消息之所以并不令人惊讶,是因为这个消息在坊间网上已经传了很长时间,人们早有心理预期了,下面和小编来看看2015部队干休所改革住房产权归属是怎么样的。

国防部发言人回复记者提问时说,这次裁减军队员额,重点是压减老旧装备部队,精简机关和非战斗机构人员,调整优化军队结构。这次改革裁减军队员额将分步实施,2017年底基本完成。

连拿枪拿炮的作战部队都要大量成建制地裁减,负责军队离休老干部管理工作的军队干休所还能否保留,应当是没有什么疑问的了。而且,军队干休所的军产权土地和干休所房产的权益转移,也将是水到渠成必然随之一并解决的。

假如军产权的土地通过资产置换的方式移交给地方,那么干休所老干部的房子也就应该可以产权明晰归属,就是转到个人名下了。但是,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探讨一下。

第一,军队干休所的住房出售方式不同。

首先,有很多干休所将老干部住房办理了房产证,但是由于土地是军队的产权,作为军产房不给办理土地证,因而还不能像地方普通商品房那样上市流通,也就是老干部家庭可以居住,但是不能自己处置房产。还有的干休所由于各种原因,可能还没办理老干部住房的房产证。

其次,以前是按经济适用房的标准收取的老干部住房的出售资金,而后有的按照总部文件又退还了一些住房资金,因为据文件计算不但不用收钱,反而还要倒找一些资金,已经返还给了老干部家庭。

这样,有的干休所房子有房产证,有的没有。有的老干部住房不但没收钱,还退还了一些住房资金,有的可能没有得到退还资金。这些不同的情况,在新的住房明晰产权时,都应要有处理的方法和措施,以便统一标准。

第二,不同城市军队干休所老干部住房的现值相差极大。

军队是从六十年代中期开始集中新建干休所的,到了八十年代后大批老干部离休进入干休所,又建立了很多的干休所。这样,不同的干休所建立的时间不一致,住房面积的标准以及干休所住房的建造年代与建造质量不一样,差距就是较大的。例如,六十年代建造的老干休所,如今住房已经破旧不堪,而建立较晚的干休所,房子质量要好得多,而且面积也稍大一些。这就造成同一级别的离休干部,住的房子有好有差,面积也有一定的差异。

还有一个最大的问题,是不同城市的军队干休所随当地的房价形成现值差异极大的现实。

例如,一线城市的干休所哪怕房子不大也较老旧,按照当地附近地段的商品房的价格,都会有几百万乃至上千万之多。二线城市的干休所,住房的价格如果参照当地该地段商品房类似的住房价格,一般也至少在百万之上,一般能有近二百万的价值。而三线城市的干休所,由于当地房价大大低于一线和二线城市,所以价值就并不很高,大部分旧房子连一百万也难以企及。

如果不分情况地一律将军队干休所老干部住房的产权交给个人所有可以自由支配处置,那么不同城市居住的老干部所有房产的价值可能相差几倍之多。

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军人都是服从命令,上级让上哪儿就去哪儿的,不是谁想去哪儿就能去哪儿的。一线城市的军队离休干部是如此,二线三线城市的军队离休干部同样也是如此。如果不考虑这个历史因素,就会造成新的问题,都是军队同一个级别的离休干部,因为组织安排住进不同城市的干休所,现在住房的价值差异咋就这么大嗫?

相信总部在规划军队干休所平稳移交地方的时候,会妥善解决这些历史遗留的问题的。反正到2017年底,还有两年时间,而现在活着的军队离休干部并不多了。老干部的遗孀和后代,就只能耐心等待着这两年时间中出台的有关军队干休所老干部住房产权明晰的新政策了。

【拓展阅读】

干休所,是指军队管理的离职干部休养所和军职以上退休干部休养所。------《中国人民解放军干休所工作条例》第二条

服务对象:

1.军队离退休老干部(团级以上,1949年9月30前参加革命);

2.在战争中和国防建设中,以及因公丧失劳动能力的或工作能力的军队干部;

3.在战争中和国防建设中,以及因公战残伤残达到特级或一级的军人;

4.离退休军队老干部的遗孀;

5.其他符合条件的老干部。

【由来】

军队老干部工作是从1958年国家和军队建立干部退休制度开始的。1958年,国务院颁发《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明确年满55周岁以上和因积劳成疾、身体残疾,不能继续担任实际工作的,可以退休。1959年,中组部和总政治部根据中央有关精神作出规定,军队正师级职务以上或大校军衔以上干部,有病不能担任工作的,可以离职休养。1978年、1983年、2010年*、国务院、中央军委相继颁发了《关于妥善安排军队退出现役干部的通知》、《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干休所工作条例》等重要法规,进一步明确了离休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原则、干部离休退休条件、政治和生活待遇、安置和管理办法等。从1960年起,国家和军队投入大量财力、物力和人力,为老干部修建住房,建立干休所,为妥善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奠定了坚实基础(这一时期建立的干休所数量相对不多,许多地方也称之为“红军所”)。20世纪80年代与多次裁军相随,将符合条件的退休干部纳入干休所整体建设管理体系,截至2011年统计数字显示,全军(含武警)共建成干休所1086个,安置住房近9万余套。

【改造与盘活】

除却正常的事务保障,与居住权益最直接有关的是干休所的住房性质和住户之间的关系问题,这一问题随国家计划体制一并存在。国家房改制度始于上世纪90年代,1998年我国实行全面住房制度改革,取消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目标是建立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商品房、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廉租房等形式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紧随其后,军队出台《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1999年9月30日颁布,史称19号文件)系列房改文件,就建立军队住房保障新体系,建立和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拓宽军队人员购房渠道进行首次规划和设定,方案给出离休和退休干部购买住房的适用性条件(离休干部:已安置住房的,可以购买符合出售条件的现有住房或租住现有住房;现有住房不符合出售条件的现有住房或租住现有住房;现有住房不符合出售条件的,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安置住房的,其住房已列入规划并开工建设的,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的退(离)休干部和军职以上退休干部的住房保障,逐步与国家和军队的住房新制度接轨。已安置住房的,可以购买或租住安置的住房。未安置住房的,其住房已列入规划并开工建设的,可以购买或租住按原方式建设的住房;住房尚未开式建设或未列入规划的,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也可以自建住房、维修私房或购买配偶所在单位的住房),就此拉开了军队干休所住房改革的序幕。实际上作为军队住房改革制度的尝试与此相关的是总后勤部于1995年5月颁发过《军产住房出售暂行办法》(1995后营5号文件),这一文件中对购买军产房的购买对象、程序、价款设置(标准价、成本价)等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有不少的单位已经执行。伴随着军队房改方案的出台,这份文件被1999年12月31日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30号《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宣布废止。

 除少数离休老干部选择回原籍休养外,上世纪80年代及以前修建的大部分干休所均处于国家三线城市,随着城市安居条件的不断改善,此时原有的干休所已显陈旧、而且功能逐渐出现退化,客观上已经不能适应新的条件下养老的需要,作为军队来说也无充足的经费不断投入年年安置、年年盖房和经常性的维护管理,与地方房地产改革相契合的是,这些干休所所处的地理位置大多位于城市便捷交通和未来发展看好的地段,生活、医疗、购物等社会条件也十分便捷,改善住房条件做为居住民的正常需求和城镇化建设推动旧城旧居改造成为房改的自然推手,加之房地商的”热情“,”提档升级“工程进入全军大大小小的干休所整治建设规划(也称盘活)。据中国军网公开报道,2000年以来,总后基建营房部协调国家机关和军队有关部门连续出台了10余个房改配套文件,研究制定了军队干休所整修、住房改造等政策法规,构成了相对完整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据了解,目前全军已建成干休所1000多个,住房9万余套,安置离休干部8.8万余户。全军师以下退休干部的住房建设速度明显加快,近10年来,共建成住房10万余套,极大缓解了部队住房保障压力。全军营房系统先后对数百个干休所的水电气暖等设施和营院环境进行了综合配套整治,新建和改造了生活服务、医疗保健和文化活动中心。针对离休干部上下楼困难问题,投入资金为干休所多层住房加装电梯2700余部,受到老干部的赞扬。

以上报道是公开媒体的宣传版本,关于干休所土地盘活的实际情况则鲜有涉及。但据笔者了解的情况则又是冰火两重天的境遇。在涉土地盘活问题上,一些单位和干休所的做法出现违规甚至违法的现象。以西南某省为例,干休所在盘活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过程中,立项论证不严密、审批手续不齐全、容许开发商虚假宣传、忽视老干部合法权益,有的地方甚至发生开发商雇佣社会不明身份人员强拆和殴打住户的恶劣行迳,个别地方政府相关机构未履行严格的法律要求和实际程序,为开发商办理违规土地转让手续,更有一些机构在未取得法律规定的批准备案手续情况下,为住户办理房产权属证明手续,造成涉及干休所改造被动混乱的工作局面。受巨大利益的驱使和影响,个别干休所的工作人员(相当一级的干部)经受不起不法利益的诱惑,因严重违法违纪被军队纪委双规。据考察在未与住户达成拆迁安置和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进行非法盘活以及暴力强拆的干休所有七家,分别是烟台D2干休所、潍坊D2干休所、绵阳JFQ干休所、南充DFC干休所、达州JFQ干休所、成都CSQ干休所、YGM干休所等七家干休所(以上情况均有据可查,网络上相关信息可以直接搜索,也可以找到相关利害人予以查证),另外有5家干休所也不同情形涉及。

集中争议反映矛盾的焦点主要是:

一、离休老干部的自有经费修建住房产权是否归己?(按照《《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离休干部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管理,易地安置的,由接收单位管理,并由原单位一次发给相当本人两个月工资额的安家补助费;回农村安置的,由县市人民武装部管理,并由原单位一次发给相当本人四个月工资额的安家补助费。离休干部住房标准,与在职干部相同。离休干部住房列入军队营建计划,由后勤部门统一修建和维修。建房经费和材料指标,由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下达。建房任务当年没有完成的,经费和材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自愿在农村和县(含)以下城镇安置的,按规定标准发给建房费,由当地政府帮助建房或买房,节约归已。住房可以长期使用。在城市有条件建房、买房分散安置的,也可按规定发给建房费,节约归已,产权归公,可以长期使用,但不得转让、出卖或出租)。

二、离退休老干部按照房改政策出资购买的原有住房的所有权归属,因涉军队土地所有权,取得房屋权属证明是否完全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力?是否可以上市流通和依法转让?

三、分散安置离职干部的自有(理)住房的权属争议。上世纪60年代初依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有关妥善分散安置离休干部政策,依照《总政治部关于妥善安置年大体弱老干部的通知》(1962年12月5日)和总政治部丶总后勤部《关于妥善安置年大体弱老干部的补充通知》(1963年50号)中的第一条规定:“干部离职休养以后,应逐步帮助他们分散安家。安置的去向应当是中、小城市多安,大城市少安,自愿回农村的,应予鼓励,回本人或妻子原省或其他省(自治区)的中、小城市和农村都可以。(国务院《关于颁发“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第1号】规定:自愿在农村和县(含)以下城镇安置的,按规定标准发给建房费,由当地政府帮助建房或购房,节约归己,住房可以长期使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83】后营字第412号《关于离休干部住房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第四条:过去分散安置的离休干部,不论是个人出面修建,还是主管单位组织上出面修建,只要面积相当,均可按自理住房对待,长期归个人使用。总政治部、民政部、财政部《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民安[1994]19号第二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含退休志愿兵住房,下同)和附属建筑产权的归属,原则上按照建房计划和投资来源划分。列入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住房建设计划且由中央财政投资的住房,其产权属于中央所有;其他的住房,按投资来源确定产权归属。以南充DFX干休所为例,依照此系列文件精神,对于分散安置的离休干部实际产权归属及其相应关系已经完成或已经切割,但成都某部与开发商在2000年之后依然将其纳入改造整理范围,以至发生强制拆除事件,在当地造成很大影响。

四、取得房屋权属证明的房产是否可以实现法律意义上的继承?(《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后营字第530号第34条:购房者去世,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相应的权利义务。注此条与7月25日四总部、军委纪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离退休干部违规住房用车问题清理工作的通知》中遗孀子女已购买住房或在军队或地方已有住房仍占用已故干部住房或多占多购住房的,必须坚决予以清退有冲突,有单位有以此为由剥夺遗孀子女继承权的倾向)

五、未经过住户同意的干休所改造立项和建设是否合规合法?(因涉改造建设,须征询所内所有住户(全部权属所有人的)的同意,与作为独立法人的干休所达成一致改造意见,并决定规划和建设方案,这是民事权力的正常行使。)

六、地方国土部门在未按照军队土地转让有关要求和实际程序按办理相关手续是否有效?(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1995-5)第十二条:转让军用土地使用权,不论数量多少,一律报总后勤部审批。军队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规定-(1992-10) 第十五条 利用军队房地产开发,不论数量多少,一律报总后勤部审批。建设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5) 第三条:军队单位向地方有偿转让军用土地(含合建、换建)的项目必须报经总后勤部批准并办理《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

七、干休所宗地内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归属问题。(取得《国有土地使用》和《房屋所有权证》之后,“宗地内共同使用土地登记注册给全体业主”与干休所私人住房滴水线以外的土地、房产和附属建筑全部归军队所有之争议。)

八、仍然将干休所划为军事管理区产生的争议。(国土资源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97号第二条:自有住房用地,土地用途按照分类标准划归城镇住宅用地,在办理土地登记时,地类(用途)栏填写“城镇住宅用地”;其他军用土地划归军事设施用地,在办理军用土地登记时,地类(用途)栏填写“军事设施用地”。)

九、售房区的物业维护管理权及新增建筑或附属设施决策权。(按照《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合同》约定的维修基金使用办法和比例组成双方形成的权益分成,业主对新增建筑和附属设施的动议和决策权限)

十、在未达成拆迁补偿或安置协议情况下,暴力强拆行为对住户产生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是否要受到法律追究?这其中甚至包括曾经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和老八路。对此问题涉及的受害人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至今无果(相关情况可网络搜索或与当事人联络查明)。

以上是干休所土地盘活的冰山一角,呈现的是由此引发的矛盾和社会冲突,以期引起相关部门和领导的重视。

【未来】 实质上来讲,在1999年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建立军队住房保障新体系的综述中已经述明(见本文开头),而在紧随其后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1999-12) (第二章售房范围与对象的第七条军队现有住房出售范围(一)独立院落的于休所住房)明确将干休所的住房纳入出售对象,这可以看做是将改革干休所管理制度的第一步,也就是推向社会,为社会化保障奠定基础,由于历史原因和独特的国情背景,这个基数非常大,受国力水平和改革需要逐层逐级深化的影响,一时难以完全一步到位(其实是走了半步,这些年关于军队住房上出现的问题某种程度上是与军队房改不彻底有直接关系,但这些关系直接的原因则是与新军事变革有关,也就是军队和国防的及时战略规划与设置)。

伴随着9月3号*主席宣布中国军队裁军30万的号令,军队改革迈出新的一步,与此相关的猜想和推测,是要裁减哪些单位和人员,可以大胆推断,作为非作战单位,干休所的移交地方将成为这次裁军的一个重要部分,首先是与新军事变革体制相适应,离退休干部军队保障彻底移交社会化保障,也是多年来军队改革研究的方向;二与地方机制接轨,有利于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民生和民权问题;三是市场化的保障运行机制有利于解决更多的历史遗留。这也是军队减负的应有之义,其脉胳走向符合1999年的房改设计,恰当地说与军队房改是一脉相承的。

实际上更重要的是恰当其时地启动军队二次房改,将干休所移交问题一并纳入解决范畴,客观地说第一次的军队房屋改革(特别是建立军队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是失败的一次改革,或者说是一次不彻底的房改,缘于当时时代背景下的设计认识局限,加之王守业、谷俊山之流的非法把持以及后期执行过程中的种种乱为,这也是产生问题的几个主要原因。流弊之下,匡扶入轨,与国家土地和房屋体系建立无缝对接,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国家(军人)住房保障机制,盘桓多年的军休所房屋拆建争端将迎来解决的契机。与干休所此类问题相同的还有由挖潜行为导致的部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现状(由军队组织在军产土地集资、购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注:非等同于地方经济适用住房),由于土地性质问题,其住户并未按期拿到经济适用住房权属证明,二次房改也将为此提供可供置换、转换和变性的机会。

当然这项工作需要一定的时间,与裁减员额(军改)的目标一致,2017年完成,这两年是被裁减体制单位的移交高峰,成建制的移交成为可能,考虑到现实因素,成梯次分期分批将成为工作的方式选择,大单位和机关近年兴建的干休所移交的时间将顺延往后,总的来看,移交的方案和时机已经基本成熟。

以上是对干休所移交工作的推测和基本判断,有一点需要与地方衔接的是应当适时同步两大机构(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国家企业)的二次房改,据报载,两大机构的二次房改将于2015年年底启动,今年三月份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条例》有两个例外,就是中央国家机关(含中央企业)和军队的房地产暂未列入,与此同时,军队房地产建设项目检查及军队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正在进行,可以进一步推断,随着产权明晰,纳入国家总体登记名录成为可能。

对军队(人)住房权益的最直接保障目前是还缺少一部显性的法律来支撑,散落于各部门规章的各种文件规定和政策在执行力度和选择适用方面有不少漏洞,今年两会有军队代表提案,将其纳入国家立法规划,伴随着国家依法治国军队依法治军的步伐,今后两年立法通过的可能性增大,这也是解决诸如此类问题的最终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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