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计划生育条例 再婚夫妇可生三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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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计生条例:再婚夫妇可生三孩

3月24日下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订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条例明确规定,北京市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新条例同时对婚假、产假、婚假、再婚夫妇生育子女数等问题作了相应调整。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澎湃新闻多次报道的北京有再婚家庭夫妻婚后共同生育的孩子无法落户的问题,在新条例中获得许可。

北京市卫计委测算,北京市符合全面两孩政策、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常住育龄妇女数量增加约236万,预计2017至2021年间将累计新增常住出生人口58万,年均新增出生人口约11万,年度出生人口总量将达到30万。

再婚夫妻可育“三孩”

颇受舆论关注的再婚夫妻生育问题,在新规中得以细化。

“普遍两孩”未放开前,各地对再婚夫妻再生育的规定各不相同,某些政策严格的地区,初婚女子也不被允许生育孩子。许多学者呼吁,一对夫妻拥有一个共同血缘的孩子的权利,法律应该给予保障。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北京房山区的郭保明、闫凤银夫妇均为再婚,且此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按照当时的政策他们不被允许再生。2010年,两人生下的共同的孩子认定为“超生”,需缴纳40万元社会抚养费。

与郭、闫二人类似的还有北京籍男子王文忠,2010年他与李平结婚,虽然李平为初婚,但因王文是再婚且生育过两个孩子,按照当时的政策,他们无法再生一个子女。2011年4月,他们生下小琪(化名)后,公安机关一直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拒绝登记户口。

而此次表决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对有关再婚生育的条例做了修改。

根据草案,对于再婚夫妻,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婚前有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草案规定,对于子女病残生育,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另外,基于维护再婚家庭稳定的考虑,草案增加了一款,规定对于再婚夫妻按再生育政策生育的唯一共同子女有非遗传性病残且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次要求生育一个子女。

拟增7天婚假,产假最多可达7个月

此外,北京拟规定新婚夫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7天婚假;女职工生育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可另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经单位同意,可再增加假期1至3个月,并新增配偶的陪产假。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刘振刚介绍,以前女职工生育后享受的假期,大体包括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北京市法规规定的30天晚育假,以及经单位批准可享受3个月独生子女奖励假。

而根据新的计划生育政策,国家删除了晚育和独生子女的相关奖励假,要求给予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和其他福利待遇。

修正案草案中规定,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还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相当于用生育奖励假取代了原有的晚育假。

独生子女夫妇达一定年龄,或可领1000元

根据草案,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据介绍,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除(三)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是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享受独生子女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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