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退休职工大病救助政策,茂名大病医保范围救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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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茂名市大病医保相关信息

保障和改善民生历来是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现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

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方面,早在2009年,广东就实行省级调剂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省级统筹模式,2015年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比例和基数、待遇政策、基金预算、业务规程等“五个统一”,为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奠定了良好基础。

在总结前期“湛江模式”的经验基础上,广东已于今年全面推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进行“二次报销”,与基本医保一并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

截至2015年10月底,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含离退休人员)、城乡居民养老、城乡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种参保人数分别达到4825万人、2525万人、10057万人、2887万人、3098万人和3246万人,分别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的127%、110%、108.1%、144.4%、103.3%和157.6%;超额完成规划任务的同时,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等参保人数均居全国第一。

社会保险统筹层次

不断提高

省人社厅负责人介绍,“十二五”时期以来,广东以推进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和人群全覆盖为重点,努力健全和完善各项养老保险制度,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方面,通过出台一次性缴费办法,将早期下乡知青、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未参保企业人员等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从制度上保障了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的权益。另一方面,在全省范围开展以贯彻《社会保险法》为主题的执法检查,促进用人单位依法全员参保足额缴费,大力推动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上述负责人介绍,截至2015年10月底,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达4204万人。

在实现制度和人群全覆盖的同时,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也在不断提高。2009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省级调剂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省级统筹模式;2015年,广东加快统一全省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下限,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比例和基数、待遇政策、基金预算、业务规程等“五个统一”,各市按单位缴费9%上缴省级调剂金,由省统筹用于补助支持粤东西北等地区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发挥养老保险基金互济功能。

与此同时,广东先后于2009年、2011年开展新农保、城居保,2012年则实现全省两项制度的全覆盖。2013年,省政府下发《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整合两项制度,在全省建立统一的城乡居保制度,并基本实现人群全覆盖。7月,修订发布《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政策制度。

医保方面,广东率先于2012年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管理,目前全面实现居民医保城乡统筹,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公共服务均等化。全省21个市均实现了市级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筹资和待遇标准、统一经办服务,进一步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实现市内自由选点就医和医疗费用即时结算。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也稳步推进。按照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待遇项目和标准办法、统一基金管理和使用(市级统收统支)、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的要求,全省21个地级市已实施了失业保险市级统筹,为省级统筹奠定基础。

待遇水平稳步提升

2005年以来,广东严格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连续11年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在此基础上,对平均养老金偏低的粤东西北地区实行托底政策,并出台政策解决了养老金倒挂问题。2015年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后,全省月人均养老金提高至2400元。

2013年底,省政府将提高广东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列为底线民生工作重要内容,省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逐年提升。2013年1月从55元提高至65元,7月提高至95元,2015年7月提高至100元,标准比2010年增加45元,增长81%,比国家统一规定高出30元。

医保方面,全省建立起住院、门诊和大病三条保障线,减轻群众看病负担。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政策规定住院支付比例达87%和76%,最高支付限额达51万元和44万元,保障基本医疗需求。同时,率先建立门诊特定病种和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将门诊保障从重大疾病、慢性病向多发病、常见病延伸,保障门诊大小病。在基本医保基础上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参保人不再另行缴费,但其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额度以上的部分,可再享受不低于50%的报销,保障大病医疗需求。

工伤保险建立健全了“年度调整 特别调整托底调整”相结合的长期待遇调整机制,伤残津贴每年平均提高10%,每人定额加发150元,2015年设立2010元托底线,均衡了地区和人群之间的待遇水平,目前月人均伤残津贴达2738元。

建立更公平更可持续的

保障体系

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据了解,广东早在2010年就已开始将“外来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覆盖率”纳入了“建设幸福广东”评价指标体系,进一步加大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力度。

2012年,广东出台了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规范性文件,大力推进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针对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工伤维权难的情况,2015年7月份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推行按项目为单位先行参加工伤保险、按工程造价一定比例计缴工伤保险费、工程概算需单独列支工伤保险费、开工前需办理项目参保才能核发施工许可证、一次性缴费覆盖项目使用全部施工人员的创新办法,破解了建筑业工伤保险难题。

不仅如此,“十二五”以来,广东深入推进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将在粤就读的外省户籍农民工子女纳入居民医保,给予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财政补助。同时由政府出资直接将105.5万名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职工医保,全额资助五保户、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等困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

2011年起,广东将2.5万名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待遇免费纳入基金保障范围,建立了老工伤待遇长期保障机制。

同时,修订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将保障期间从分娩期延伸到产前和产后,新增产前检查和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待遇,规范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全面推行生育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此外,还增加对失业人员、农民工配偶等群体的保障。

数说“十二五”成效

截至2015年10月底,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4204万人

截至2015年9月,全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数2524万人,其中60周岁以上898万人

分别比2010年底增加1579万人和718万人,分别增长167.09%和398.89%,基本达到应保尽保

至2015年10月底,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10057万人(其中职工医保3669万人,城乡居民医保6388万人),参保人数位居全国第一,参保率达98%

2015年9月全省城乡居保基金累积366.98亿元,与2010年同比增加287.98亿元,增长364.53%

2011年至共向150.23万名失业人员提供了不同时间段的失业保险待遇,共支付失业保险待遇69.04亿元,用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30.63亿元

截至2015年10月底,全省参加工伤保险人数3098万人,提前完成了“十二五”规划目标,比2010年底增加了430万人,占全国比例超过1/7,稳居全国第一位

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3223万人,参保人数位居全国第一

一、茂名市大病医保的范围包括哪些

大病保险,指的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2012年8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0%。

二、茂名市大病医保保障对象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

三、茂名市大病医保资金来源

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四、茂名市大病医保保障标准

患者以年度计的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断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

五、茂名市大病医保保障范围

茂名市大病医保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可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具体由地方政府确定。各地也可以从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病种起步开展大病保险。

六、茂名市大病医保各地措施

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卫生厅等部门联合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从保障内容、特定病种和困难群体保障、资金筹集、承办方式等七个方面,明确了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实施意见》明确,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所有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 员。当参保(合)人员住院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对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起付线的,纳入大病医疗保险,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含基本医保在内原则上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20万元。

茂名市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按当地城乡居民当年医保筹资标准的5%予以安排,不再向参保(合)人另外收取大病保险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筹资标准。

《实施意见》还提出,将进一步提高特定病种和困难群体保障水平,对尿毒症、儿童白血病等20类特定病种,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方式,民政救助对象其合规医疗费用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90%。

此外,福建省红十字会在新农合、城镇医保、商业保险、民政救助等报销补偿后,存在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过重、经济陷入困境甚至无法维持继续治疗的大病救助对象,将给予再一次的救助。

茂名市大病医保扩容

我国农村医疗保障重点将向大病转移。肺癌、胃癌等20种疾病全部纳入大病保障范畴,大病患者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70%,最高可达到90%。

纳入大病保障的20种疾病:儿童白血病、先心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

茂名市大病医保进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年10月25 日上午10时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2013年第三季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进展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介绍,人社部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已有23个省份出台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确定120个试点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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