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下岗职工最低生活费标准,最低生活保障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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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推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以下简称并轨),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稳步推进并轨工作

并轨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党中央和国务院确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不再建立新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方针政策,积极稳妥、依法办事、因地制宜、分类处理劳动关系,统筹兼顾职工、企业和国家三者利益,妥善解决下岗职工出中心的后顾之忧,同时积极采取措施,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一)从2002年1月1日起,全省所有国有企业不再建立新的中心,企业新的减员原则上不再进入中心,由企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各市、州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筹规划,作出相应的工作安排,在2003年底基本完成并轨工作。
(二)鼓励下岗职工提前出中心。对提前与中心解除协议、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可将其在中心期间应领取的基本生活费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企业应按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还可采取其他鼓励措施,具体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二、分类处理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

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原则上都要终止协议出中心,其劳动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下岗职工,可实行内部退养,保留劳动关系,企业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按规定比例缴纳需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按内部退养安排的下岗职工由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与在职职工享受同等基本医疗待遇,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企业发放内部退养职工基本生活费确有困难的,由同级政府制定具体解决办法予以落实。
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前款规定安排工龄已满30年的下岗职工内部退养。具体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二)实现再就业有困难且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大龄下岗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至法定退休年龄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协议,由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具体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三)其余出中心的下岗职工,按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发给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增加人员的,可从本企业终止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中择优安排部分人员重新上岗。企业可与重新上岗的人员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五)妥善处理实现再就业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
1.下岗职工已经与新工作单位有了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原企业应当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新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2.下岗职工分流到本企业自办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的,原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发给经济补偿金;或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由独立的经济实体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条款中应明确职工在原企业的工作时间与到新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连续计算,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应不短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
3.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已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并从事并年以上个体劳动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各市、州人民政府还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规范劳动关系、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具体意见。

三、妥善处理经济补偿和债权债务问题

(一)企业解除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应按《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下岗前企业已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半停产企业的下岗职工按本企业平均工资计算,全停产企业按停产前12个月的企业平均工资计算,支付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但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计算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因终止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而支付生活补助费的工资标准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相同。
(二)困难企业在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要本着劳动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分开处理的原则,妥善处理好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拖欠职工工资和集资款等债权债务问题。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偿还债务有困难的企业,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与职工协商一致,签订分期还款协议。
(三)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清偿债务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办法解决:
1.经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企业可将部分资产变现和转让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所得的资金用于支付和清偿。
2.企业可将其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报有批准权的同级政府批准转让,政府应将收缴的出让金或土地收益用于支付或清偿。
3.企业商职工同意,可将闲置的厂房、设备、工具等生产资料租赁给职工,以抵减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应清偿的债务。
4.企业商职工同意,可为其补缴、代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以抵减企业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应清偿的债务。企业按应支付和清偿的数额,确定代缴个人社会保险费用的缴费基数和年限,并与职工签订代缴协议,由企业根据协议按年或月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用。
5.改制的国有企业,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可与下岗职工协商,将应支付给下岗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应清偿的债务折算为本企业或关联企业的股份给职工持有。
6.对购买、租住本企业住房的下岗职工,企业可与其协商,按1998年房改售房政策将职工租住的企业住房出售给职工,职工无力支付购房款的,企业可在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后将应支付给职代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应清偿的债务进行冲减;若职工已购住房属部分产权住房,按前述办法计价完善产权,可在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后将应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债务直接冲抵职工购房款,将职工部分产权住房转换为全产权;若职工已购住房属全产权住房,尚未支付或未全额支付购房款的企业可商职工同意后进行冲抵。职工已购全产权住房且已全额支付购房款的,不在此列。
(四)通过上述办法,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仍有困难的,同级政府可安排资金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各地还可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前提下,用当地筹集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适当补助。

四、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要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未缴纳的应按规定补缴。下岗职工出中心的,企业在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同时,必须为其办理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手续。
(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合并计算。自谋职业或参照个体劳动者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未重新就业人员,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缴费年限与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由中心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下岗职工出中心后,实现再就业的,由新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未再就业的,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同意,可以自谋职业者身份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企业终止、解除出中心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后,应为其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的7日内将其名单报送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下岗职工本人应按规定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的6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有关证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
(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具有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的“重新就业”等情形之一者,应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时应领取而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六)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各地要将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作为保障对象予以落实。
(七)各地要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工作力度,搞好社会保险基金的调剂与安排,加强基础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证社会保险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基金可能出现缺口的地区,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协调,做好地方财政补贴工作,以增强社会保险工作的支付能力。

五、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工作

(一)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大再就业工作力度并增加资金投入。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重点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使将出中心或已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得到多方面及时有效的服务和帮助。各级经贸、财政、工商、税务、民政等部门以及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支持再就业援助工作的各项工作,共同做好出中心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工作。
(二)各地要深入调查,摸清情况,确定本地的再就业重点援助对象,制定再就业援助行动方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引导、支持出中心的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组织起来就业。要主动开展各项再就业服务,广泛收集用工信息,做好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工作,大力开展有针对性和实用性的再就业培训。对再就业特别困难的人员,要开展专项就业服务。
(三)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各项再就业保障措施和服务职能,在劳动力市场综合性服务场所设立专门窗口或服务区位,为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开展再就业、社会保险和劳动保障事务委托代理等“一条龙”服务。健全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网络,加快推进社区就业工作。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以及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再就业培训基地建设,使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及时了解有关政策,及时得到适合的岗位信息和培训机会,及时得到劳动保障事务方面的各项委托代理服务,为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

六、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并轨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的工作,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周密计划,稳步推进。要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好出中心后因种种原因暂时滞留在企业的下岗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具体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为下岗职工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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