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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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志愿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解读

国务院法制办5月6日就《志愿服务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告知志愿者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为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的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自身能力的志愿服务。

主体不限于志愿服务组织

我国志愿服务事业还处在起步阶段,活动开展不够经常,体制机制不够完善,权益保障不够有力,需要在国家层面进行立法予以促进和规范。

征求意见稿共45条,分总则、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志愿服务、促进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等6章。

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这两个最关键的概念,在征求意见稿中被界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其登记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考虑到实践中开展志愿服务的主体不限于志愿服务组织,其他组织、单位开展志愿服务也应当参照适用条例的有关要求,征求意见稿规定,志愿服务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单位开展志愿服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和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为鼓励志愿者进行注册,征求意见稿规定,志愿者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注册登记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

无偿如实出具服务证明

针对志愿服务所具有的人身性、无形性、过程性、时效性、风险性等特征,征求意见稿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是志愿服务的启动。征求意见稿规定,志愿者可以自行开展志愿服务,也可以接受志愿服务组织的安排参与志愿服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需要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也可以根据有志愿服务需求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提供志愿服务。

二是志愿服务协议。征求意见稿规定,开展志愿服务,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就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协商一致,并具体规定了应当签订书面志愿服务协议的情形和志愿服务协议一般包括的主要内容。

三是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是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情况的真实体现,是对志愿者进行激励的重要依据。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志愿者因升学、进修、就业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志愿服务证明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据志愿服务记录无偿、如实出具证明。

四是对志愿者的相关保障。征求意见稿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告知志愿者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对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开展志愿服务,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者的隐私;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高校学生服务纳入实践学分

为了促进和扶持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一系列具体措施。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措施和办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鼓励有关设施、场所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实行优待;建立健全志愿服务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帮助;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向社会提供志愿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志愿服务信息。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或者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鼓励和支持青少年参与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高等学校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纳入实践学分管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

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志愿服务条例》如何为爱心“加油”?

一声声问候、一句句解答、一张张笑脸、一次次付出,在我国,哪里有需要,哪里有困难,甚至哪里有危险,哪里就有他们的身影。他们叫志愿者,或者叫义工,在扶危济困、教育、文化、医疗、法律、环保等方方面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熟悉情况的人都知道,我国志愿服务事业虽然起步晚,但进步神速,已经在志愿者规模、服务领域、服务水平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然而,在蓬勃发展的另一面,问题也相对突出。比如志愿服务意识仍待提高,积极性不够,个别“别有用心”的志愿者还存在凑热闹、三分钟热度甚至走过场、作秀等情况;志愿服务的财力支撑不足,很多机构、组织常常难以为继;志愿者权益保障令人忧虑,很多志愿者分分钟变成“临时工”,做超强度、重体力、危险工作……

对于问题,社会各界予以了热情回应。有人剖析原因,有人加油鼓劲,有人建言献策……而在众多声音里,制度化建设成为关键词。“制度化”有多重要?从国外来看,对志愿服务进行立法是国际通行做法;而地方经验也表明,立法领先的地区,其志愿服务事业也走在全国前列。比如,1999年广东省出台了全国第一部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2001年山东省也通过了《山东省青年志愿服务规定》,这些先行者已经成为志愿服务事业的标杆。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就《志愿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走出了制度化进程的重要一步??意见稿的露面堪称千呼万唤,它能为志愿服务加多少油?

从内容来看,条例有利于引导和规范全国志愿服务活动,有利于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把志愿服务活动真正纳入法治轨道。其最大的价值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激发热情。对于志愿服务而言,谈钱不俗,而善行也需要“反哺”。意见稿规定,国家鼓励有关组织、单位为促进志愿服务事业提供便利条件,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另一方面,志愿服务经历将在企事业单位聘用、公务员招考等方面予以考虑,志愿者将在旅游景点等场所获得优待,此外,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也可享受税收优惠……这些鼓励措施无疑为志愿服务事业打下了强心剂。

其二,保障权益。志愿服务存在风险,有时难免遭遇困难、发生纠纷,怎么办?意见稿明确了志愿服务组织告知、提醒风险的义务,不得要求志愿者从事超出其自身能力的服务。更关键的是,意见稿强调,如果志愿服务活动属于大型公益活动或存在人身安全风险等,应当签订三方书面志愿服务协议。这些规定让志愿者没有后顾之忧,也能让更多人献身其中。

此外,培育意识。青少年是志愿服务的主力,意见稿特别提出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教育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制定综合考评办法;高等学校可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纳入实践学分管理等。这些内容眼光长远,对于志愿服务事业而言大有裨益。

不管怎样,志愿服务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标尺。而志愿服务制度化已是大势所趋,在这个过程中,希望有更多人关注关心,也涌现更多的“挑刺”和鼓劲。我们相信,有制度保驾护航,我国的志愿服务事业一定会更进一步。

《志愿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规范志愿服务,保护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志愿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服务的方式,自愿、无偿开展的公益活动

第四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合法、无偿、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践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

第六条 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及重大典型的宣传推广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志愿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志愿服务工作

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按照各自工作范围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章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

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组织形式,其登记管理按照有关法律、社会服务机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在志愿服务组织中,应当根据实际,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和知识、体力、技能、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志愿者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注册登记其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服务时间、服务技能、个人基本信息

第三章 志愿服务

第十二条 志愿者可以自行开展志愿服务,也可以接受志愿服务组织的安排参与志愿服务

第十三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需要,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

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应当告知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文化程度、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自身能力的志愿服务

志愿者可以拒绝提供超出其自身能力或者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

第十六条 有志愿服务需求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申请获得志愿服务

提出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志愿服务组织提供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并告知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志愿服务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开展志愿服务,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就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协商一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志愿服务协议 :

(一) 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二)有较高人身安全风险的、、

(三)为大型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连续提供三个月以上志愿服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的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志愿服务内容、时间和地点、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五)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六)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帮助志愿者解决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前,应当 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志愿服务协议约定的义务。 志愿者因故不能参与或者完成约定的志愿服务时,应当及时告知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 开展志愿服务,可以 使用统一的志愿服务标志

第二十二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志愿者的隐私,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提供专业志愿服务

开展需要专门技能的志愿服务,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

第二十四条 志愿服务对象应当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告知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安全风险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培训情况、信息,并汇总到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志愿者因升学、进修、就业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志愿服务证明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据志愿服务记录无偿、如实出具证明

志愿服务记录和志愿服务证明出具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志愿者及时有序开展志愿服务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志愿服务,不得利用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措施和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鼓励和支持青少年参与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 制定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综合考评办法

高、、学校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服务标准、资金预算、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向社会提供志愿服务,并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相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的 , 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四条 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同、、条件下优先聘用或者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 公务员考录时应当注重考察其志愿服务有关情况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鼓励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旅游景点、场所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实行优待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志愿服务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统一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开志愿服务信息

第三十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发生人身、、财产损害的,由有关组织或者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一)泄露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

(二)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

(三)未向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的、、

(四)招募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未告知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或者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的、、

(五)未按照规定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

志愿服务组织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证明,或者在志愿服务记录和志愿服务证明出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第四十一条 对利用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民政、公安、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单位开展志愿服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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