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着装行为,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服装管理规定》(试行),下面思而学教育网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人民检察院服装管理规定试行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人民检察院服装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检察人员的着装行为,加强着装管理,根据上级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检察服是检察人员依法履行法律职责时统一穿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 检察服主要用于检察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证明其身份时穿着,穿着检察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检察人员在下列场合应穿着佩戴检察徽标的检察服:
(一)出席法庭;
(二)进行侦查活动;
(三)进行刑罚执法监督活动;
(四)接待来访群众;
(五)其他需要着装的公务场合。
第五条 检察徽标是检察官的执法标志。检察徽标分为胸徽和领徽。
(一)胸徽佩戴的场合为出席法庭,其他场合一般佩戴领徽,如因工作需要亦可佩戴胸徽。
(二)胸徽佩戴的服装为夏服、春秋服和冬服;领徽佩戴的服装为春秋装和冬服,夏服不佩戴领徽。
(三)胸徽、领徽不得同时佩戴,也不得在其他服装上佩戴。
第六条 胸徽佩戴位置:
1、夏服佩戴在左前胸,胸徽中部高低与第一扣眼齐,左右居中。
2、男春秋服、冬服佩戴在左前胸,胸徽下端压手巾袋2厘米,胸徽边距脖头边1厘米;女服参照男服的佩戴位置。
领徽的佩戴位置:领徽佩戴在春秋服或冬服左脖头装饰扣眼位置。
第七条 检察人员穿着检察服时,要保持服装整洁,举止文明、得体,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检察服不得与便服混穿;
(二)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三)穿着检察服时应穿深色皮鞋;
(四)不得染彩发、化浓装;
(五)男同志不得留长发、剃光头、蓄胡须;
(六)着检察服时,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七)着检察服时不得佩带除检察徽标以外的徽章;
(八)依法履行职责时,一律成套穿着新式检察服,不得继续使用旧式检察服。
第八条 检察人员在下列情况时,不得穿着佩戴检察徽标的检察服:
(一)执行秘密侦查或其它特殊任务不宜着装的;
(二)非因公外出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停职审查的;
(四)其他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九条 检察人员辞职、调离检察机关或被辞退、开除公职后不再发给检察服,并限期收回原配发的检察徽标等专用标志。
第十条 检察人员要爱护和妥善保管好检察服、检察徽标、领带、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检察人员。
第十一条 检察人员因公造成检察服损坏、丢失的应予以补发;其它情况造成损坏、丢失的一般不予以补发;如需要补发,费用自理。
第十二条 检察徽标要妥善保管,如发生丢失或损坏,要查明原因,报上级检察院批准后补发。
第十三条 离休、退休、调离、辞退人员应将检察徽标交回办公室。
第十四条 老式检察服停止使用后,老式服装的帽徽、肩章、领花等检察专用标志由办公室统一收回,交上级检察院集中销毁。
第十五条 检察服着装管理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应当按上级机关规定及本规定认真做好着装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机关及本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上级机关对检察服着装管理有新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本院检察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