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浙江省消防条例》共8章64条,为帮助大家了解更多,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解读新修订的《浙江省消防条例》,供大家阅读参考。
A电动车
“电动车小火气大,照顾不周易爆炸。”据消防部门的数据,仅2013和,我市就发生了52起电动车火灾,造成17人死亡,6人受伤,占火灾亡人总人数的35.4%。
针对电动车辆亡人火灾事故高发问题,《条例》规定企业集体宿舍、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居民住宅区以及其他停放电动车较多的单位,应当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巡查、检查工作。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对违规停放、充电的违法行为设定了50元至200元的罚款处罚。
B出租房
我市外来人口多,出租房多,那些出租房密布的老式小区常是消防隐患的重灾区。而且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以及管理权限等问题,出租房方面的消防日常检查工作,一直是难题。
在我市去年夏季的“双月攻坚”专项行动中,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实行居住出租房及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标准和问责“十个一律”。截至去年9月20日,仅瑞安各镇(街道)共计开展联合执法1200余次,拘留房东178人。
而新颁布的《条例》中,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应当提高消防安全要求。还明确了出租人跟承租人应该遵守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C多业主建筑
《条例》规范了对多业主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对综合楼、商住楼、居民住宅区等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作了明确,区分为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自行管理,以及既无业主委员会又没有物业统一管理三种情形。
对没有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明确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消防安全日常管理。
对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严重失修,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通知后,建设单位或者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明确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或者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维修、更新、改造。
D养老福利机构
《条例》要求加强对养老福利机构的技术改造。区分“新建、改建、扩建的”和“已建的”两种情形,分别规定养老机构、福利机构的消防设施配备要求。规定,已建的养老机构、福利机构,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相关消防设施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期限内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简易喷淋等设备、器材。
E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条例》赋予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监督检查权、责令改正权、其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受委托行使消防行政处罚权。
新增第五十三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时,有权进入有关单位和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责令限期采取措施消除……”
相关亮点:
亮点一:政府领导职责更加强化
新修订的《条例》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委员会或者消防工作联系会议制度”改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度”,与实际工作做法作了统一,首次确立了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将挂牌督办区域性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检查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职情况内容纳入政府消防工作职责,更加切合实际。同时,在立法中明确了消防安全委员会的五项法定职责,即定期分析、通报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形势,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成员单位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督促成员单位落实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考核。还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开发区(工业园区)设立的管理机构消防安全职责作了界定,要求其应当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亮点二:部门监管职责更加清晰
一是对消防工作和监督管理体制进行明确。去年天津港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港口、铁路、民航等有关区域的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体制问题日益突出。为了符合目前管理体制并适应将来可能的变化,《条例》在总则中新增规定:“法律、法规对消防工作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是行业部门的监管职责进行明确。增加了授权条款,授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并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尤其对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在立法中予以强调。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有关行业、系统的消防工作;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三是理顺了公安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为业务指导、执法协作关系。根据新修订的第十条第五项和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系统、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四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亮点三:基层监管手段更加有力
针对乡(镇)以下火灾事故高发多发、基层消防工作力量薄弱、基层管理人员有责无权、看得见管不着等问题,《条例》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基层属地监管职责进行了调整。一是新增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管组织、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和措施等职责内容,将我省“网格化管理”成功经验固化为法律制度。二是新赋予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监督检查权、责令改正权、其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受委托行使消防行政处罚权。新增第五十三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时,有权进入有关单位和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责令限期采取措施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予以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委托乡(镇)、街道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以落实基层属地管理职责,夯实火灾防控基层基础。
亮点四:单位主体责任更加丰富
单位主体责任制度是消防法的核心制度。《条例》增加了以下内容:一是将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规章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写入总则,填补了总则中关于单位主体责任缺位的法律空白,促使“单位全面负责”的消防工作原则在《条例》中起到统领全篇的作用。二是大力推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评估制度。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按照消防安全标准实行规范化管理,及时整改评估发现的问题,将评估结果报消防机构备案。三是将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写入法规。规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和有针对性的应急疏散演练,提高本单位人员预防火灾、扑救初起火灾、疏散逃生自救等能力。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了解与本单位有关的消防规定、标准等知识,经过必要的消防安全培训,并鼓励其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四是建立消防安全诚信法律制度。规定,征信机构可以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处罚、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五是明晰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和责任。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消防技术标准”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与国家发布的有关施工现场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相一致。六是将农家乐、民宿等新兴业态的消防安全管理纳入法治视野。规定农家乐、民宿应当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消防安全要求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亮点五:消防安全监管方式有效转变
一是建立消防监督随机抽查机制。按照国务院“双随机”的工作要求和近年来火灾统计分析反映的火灾发生的规律,《条例》新增一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年度火灾统计分析反映的主要起火原因、建筑类型、区域和产业分布,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为主要对象,制定年度消防监督检查计划,对有关单位和场所进行随机抽查。消防监督检查随机抽查机制的建立,有利于限制消防行政权力,提高消防监督检查针对性、实效性,减少执法中趋易避难、随意执法和重复检查等现象。二是改革消防行政审批制度。新修订的《条例》优化了消防设计审核及备案抽查程序,将消防设计审查的范围限定于消防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实行行政审批重点审查机制,并将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同时规定,消防机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技术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保证审查质量、对其出具的审查意见负责。有利于转变政府服务职能,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审批效率,促使“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与国务院倡导的简政放权要求保持一致。三是确保公众知情权。对消防法中“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的具体情形作了列举,以增强临时查封的操作性,方便公众知晓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火灾隐患的危险特性和定性范围;在执法公开方面,将年度火灾统计分析纳入定期向社会公开事项,以保护公众知情权,预警火灾危险。四是科学确定协助执法权。赋予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消防文职人员,在可以依法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一般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基础上,新增协助开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执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