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修订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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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修订颁布,标志着我市物业管理工作进入了规范化、法治化的新阶段,对于规范物业服务活动,维护业主权益,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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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和明确职责

《条例》进一步完善了业主自治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是业主自治的核心和关键。针对业主大会成立难的问题,细化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要求,在建设单位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的基础上加入了20%以上的业主公开联名申请也可以启动成立业主大会程序。对组建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及筹备组工作职责、工作时限等事项做出了明确规定,确保筹备工作的严肃性和公平性,以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明确业委会成员条件规范业委会成员行为

《条例》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指导,规定业主委员会人数、任期、职责、人员条件及委员资格终止等,明确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应当向业主大会作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未能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时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条例》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予以规范与明确,引导业主委员会合法行使职权,夯实基层政府及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管理能力,建立解决基层物业纠纷有效工作机制,从而有效解决当前物业服务管理中的一些乱象,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社会和谐。

解决停车位、车库只售不租问题

《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规划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库、车位应当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且可出售的车库、车位出售给本区域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处置的规划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新增物业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市物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要纳入银川市物业行业信用监管系统,有效实现资质取消后物业行业监管方式的转变和衔接。

物业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能较好地与国务院取消物业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相衔接,通过建立信用档案对物业企业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构建以市场为主、政府为辅的行业良好发展环境,更好地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建立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接受社会监督。

新增项目经理人制度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实行项目经理人制度。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指派纳入物业信用监管系统的项目经理人。通过建立物业项目经理人制度,规范其管理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鼓励物业为老旧住宅区提供公益性服务

《条例》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老旧住宅区整治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补贴。同时鼓励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为老旧住宅区提供公益性物业服务,为老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和物业服务提供法制保障。

强化专业服务事项的移交和维护

《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建成后,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按照规定移交给专业经营服务单位进行维护管理。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服务到最终用户,并承担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

增加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收益的规定

《条例》规定,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缴纳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属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有部分进行其他活动或者经营的所得(主要包括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小区公共区域设立摊位的租金收益以及其他利用小区共有部分经营产生的收益),也属于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主要用于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有部分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养护,按照业主大会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小区服务的需要。

公共收益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进行存储和管理。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公布一次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保障业主权益

从保障业主权益出发,《条例》还规定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应当向业主大会作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未能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时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夯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管理能力,建立解决基层物业纠纷有效工作机制;同时为防止个人信息外露,禁止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出售或非法提供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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