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新大连市居住证暂行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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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居住证暂行办法》业经2009年11月11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25日起施行。如下为《办法》全文,欢迎阅读!

大连市居住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章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促进人口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的流动人口,以及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流动人口:

(一)跨瓦房店市(含长兴岛临港工业区,下同)、普兰店市、庄河市(含花园口经济区,下同)、长海县之间居住的人员;

(二)从各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到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居住的人员;

(三)从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到各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居住的人员。

流动人口中作为人才引进的,适用《大连市人才工作居住证暂行规定》。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人事、劳动保障、教育、人口计生、工商、房产、民政、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向政府提供有关信息,实现流动人口管理与劳动就业登记、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教育、房屋租赁备案、工商行政管理等信息共享。

第二章 居住登记与居住证申办

第五条 流动人口拟在现居住地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七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其中年满十六周岁的各类从业人员,应当申办居住证;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可以申办居住证。申办居住证视为办理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居于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洗浴中心等住宿场所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

第六条 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员进行居住登记或者申办居住证,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亲属负责。

流动人口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办居住证。

第七条 流动人口在单位内居住的,可以由单位统一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或者申办居住证,并填写单位流动人口登记表。

第八条 流动人口居住在出租房屋内的,房屋出租人应当督促其进行居住登记或者申办居住证。

流动人口承租房屋的,应当与房屋出租人依法到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九条 流动人口进行居住登记、申办居住证,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及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成年育龄妇女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属于申办居住证的,还应当提供符合公安机关要求的照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

流动人口的监护人或者其他亲属、所在单位为流动人口进行居住登记、申办居住证,应当提供监护人、其他亲属或者单位的证明材料。

受流动人口委托代其申办居住证的,应当提供委托证明材料。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流动人口或者其监护人及其他亲属、所在单位、受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提供的材料齐全、有效,属于进行居住登记的,应当当场给予登记;属于申办居住证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发给居住证。

第十一条 居住证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制作,不收取费用,所需工本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承担。

第三章 居住证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居住证的有效期分为一年、二年、三年,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流动人口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含本数)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发给有效期三年的居住证;签订三年以下劳动合同的,发给有效期一年或者二年的居住证;其他人员发给有效期一年的居住证。

流动人口的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在现居住地居住的,应当重新申办居住证。

第十三条 已经取得流动人口居住证的人员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变更登记;居住在单位的,可由单位统一到公安派出所统一办理变更手续,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为其变更居住信息。

第十四条 居住证遗失的,可以申请补办;居住证严重损坏或者主项信息发生变更影响使用功能的,可以申请换领新证。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骗领、冒用、转借居住证,不得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居住证。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可以查验居住证。

政府有关部门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或者履行法定职责需要明确流动人口身份等信息时,应当要求其出示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享有下列权益或者待遇:

(一)就业服务;

(二)按照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三)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培训服务;

(四)按照规定参与社区组织的有关社会事务的管理;

(五)参加本市组织的有关劳动技能比赛和先进评比;

(六)申请办理车辆登记和机动车驾驶证;

(七)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八)免费享受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免费享受每年二次病毒检测,病人免费享受每年四次病毒检测,需要治疗的免费享受抗病毒治疗等;

(九)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享受与本地户籍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十)子女中的适龄儿童免费享受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预防接种;

(十一)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权益或者待遇。

第四章 信息采集与保护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制作居住证,应当采集和载明持证人的姓名、性别、民族、文化程度、照片、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和现居住地址、婚姻状况、从业状况、服务单位、携带子女情况等信息,并标注签发机关、签发日期。

公安机关采集前款规定的信息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录入警务综合信息应用平台。

第十九条 流动人口和有关单位在进行居住登记、申办居住证时,应当真实、准确提供有关信息。

居住证持有人发现居住证载明的信息不真实或者有错误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公安机关经过核实,确属不真实或者有错误的,应当当场予以更正。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对在居住证制作、管理、使用过程中获悉的信息,不得用于法定职责或者居住证持有人授权以外的用途;不得进行买卖;不得擅自披露。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不进行居住登记、不申办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骗领、冒用、转借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收缴居住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流动人口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申办暂住证的,其暂住证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权益。

持有大连市人才工作居住证的人员,除享受《大连市人才工作居住证暂行规定》规定的权益外,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权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 月25日起施行。

附:大连居住证管理四大变化

从大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了解到,我市将于7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精神,结合我市居住证管理实际,针对居住证的功能定位、申领条件及程序、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等全面贯彻落实。据悉,7月1日以后,外来人员在我市申领居住证主要有四项变化:

变化1

申领条件更加明确

外来人员申领居住证,需先在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并在我市实际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目前持有居住证在我市有固定住所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来人员可以继续办理居住证:1是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换领居住证的;2是与用工单位签订1年以上合法有效劳动人事合同的,并单位给予缴纳社会保险的;3是在我市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的;4是在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连续就读的;5是能够提供随迁子女在我市全日制中、小学连续就读证明的;6是有工商营业执照,并有实际经营地址的。对没有实际居住的外来人员公安机关一律不予办理居住证。

变化2

暂住登记更加严格规范

外来人员申报暂住登记,既是法定义务也是申领居住证的基础。外来人员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主动到居住地公安(边防)派出所、中心警务室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居住登记。社区民警或文职警员、流动人口专管员将深入暂住地面见本人严格审查核实身份信息后,填写《暂住登记单》进行暂住登记,外来人员实际居住半年后可凭《暂住登记回执单》申领居住证。

变化3

持证人享受便利更加广泛

居住证持有人除继续享有我市2009年公布实施的《大连市居住证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06号令)赋予的11项权益或待遇外,在公安机关凭居住证、居民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可以在居住地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办证权利。在交通管理部门持居住证、居民身份证及其他材料可以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申领驾驶证业务。满足相关部门条件后可以持居住证等证明材料在我市享受保障性租房补贴及申请公租房。

变化4

户籍改革作用更加凸显

按照《条例》规定,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我市正本着优化人口结构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理念,结合流动人口规模总量、层次结构、发展趋势等实际,稳妥推进积分落户户籍制度改革,积极研究出台《大连市积分落户办法》。 半岛晨报、海力网首席记者王琳

办理居住证需要这些手续及资料

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

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地址+就业、就读、社会保险等相关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证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等材料

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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