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复员军人待遇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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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军人是指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本人自愿作为复员安置,以及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不宜作转业安排,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下面是思而学教育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复员军人待遇的最新规定,欢迎大家阅读!

关于复员军人待遇的最新规定

一、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复员军人的范围

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且同时具备退役后未参加过工作;孤老或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人员。

二、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办理程序

1、当事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入伍、退伍、无固定收入证明到镇(乡)民政办公室申请;

2、镇(乡)民政办公室审查后报县民政局;

3、县民政局审核后,发给定补证,享受补助。

三、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复员军人的相关待遇

1、定期定量补助金

由镇(乡)按季度发放,具体标准如下:

(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入伍时间

上级标准

自然增长

现行标准

1942年12月31日前

5020

280

5300

1945年9月2日前

4660

260

4920

1954年10月31日前

3860

210

4070

2、医疗优待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解决。

按每人每年180元的标准,给予门诊医疗补助。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报销)比例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报销)后的剩余住院费用,由民政部门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40%。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因患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其医疗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报销)以及医疗补助达到最高补助金额后,个人负担仍有较大困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县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给予特别救助。

3、精神抚慰

由镇(乡)为复员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在“八一”、春节期间由镇(乡)走访慰问,因病住院时,镇(乡)要组织人员看望慰问;死亡后镇(乡)组织人员要前去吊唁、告别。火化费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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