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海最新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更新:2017-05-08 21:47:35 来源:思而学教育网 www.gxscse.com

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2016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38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35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33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10元/月。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4910元/月、致残二级4630元/月、致残三级4360元/月、致残四级4090元/月。

  二、2016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增加21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7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30元/月。

  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73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218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1640元/月。

  三、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其2016年养老金增加额的,按养老金增加额计发。

  四、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伤残津贴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五、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自其实际享受伤残津贴之月起执行。


2017年上海工伤保险实施有关问题解答

 《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政策问答  一、为什么本市工伤认定申请要按照属地原则向单位或者法人注册登记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对于工伤认定申请管辖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单位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实施办法》规定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社局提出。但在具体实践中,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等原因,往往存在一地注册、多地经营等现象,容易引起管辖上的混乱。为避免因管辖不清导致工伤职工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的情况发生,本市的工伤认定申请按照管辖唯一性的要..…[详情]

2017年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全文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征缴管理)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示与救治)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从业人..…[详情]

2017年最新上海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1-4级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的,为24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二级伤残的,为22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0个月;四级伤残的,为18个月;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90%;二级伤残的,为85%;三级伤残的,为80%;四级伤残的,为75%;  (三)工伤人员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详情]

2017年上海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征缴管理)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示与救治)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详情]

上海市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2004年6月4日印发  沪高法行[2004]6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各区、县人民法院行政庭,本院有关庭、处、室: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于该《条例》中的工伤认定范围与原相关规定不尽一致,经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部门沟通,现将《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下发,供本市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参考。  一、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时效问题   1、2004年1月1日后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以下统称“发生伤害”)的,用人单位或从业..…[详情]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行政案件的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2004年6月4日印发  沪高法行[2004]6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各区、县人民法院行政庭,本院有关庭、处、室: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于该《条例》中的工伤认定范围与原相关规定不尽一致,经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部门沟通,现将《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下发,供本市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参考。   一、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时效问题   1、2004年1月1日后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详情]

上海市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15

  一、何为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从事生产劳动的过程中或在与工作有密切联系的经济活动中,遭受事故伤害、患职业病以及在从事劳动过程中发生死亡,劳动者或其供养亲属能够从国家和社会得到物质补偿和医疗救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又可称之为职业伤害保险。  二、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如何处理?   外来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管理按《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中符合配置辅助器具条件,确需配置辅助器具的,按..…[详情]

2017年上海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条件及流程

  上海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条件及流程  申办条件   1、职工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确认为老工伤)人员;   2、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3、工伤职工事故发生月已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书》或《确认意见书》复印件;   2、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1)门、急诊治疗工伤的应提供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原件(若原始票据无医疗费用明细的,还应当提供门诊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门急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2)住院治疗工伤(含:急诊留观)的应提供住院..…[详情]

上海工伤保险新规解读

  解读上海工伤保险新规   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该意见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明确,统一了实践中疑难问题的操作口径。意见从2016年9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   意见首先对不同参保类型用人单位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方式进行了区分。本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向单位或者法人注册登记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本市注册登记、住所地在外省市或者未在本市注册登记,且已经批准参加本市工伤保..…[详情]

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

  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本市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以下统称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向单位或者法人注册登记地(以下统称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