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17年),安徽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更新:2017-07-07 17:41:14 来源:思而学教育网 www.gxscse.com

医疗赔偿标准

一级至四级伤残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六级伤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40个月,六级伤残为34个月。

七级至十级伤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工伤待遇和工伤保险待遇的区别

最新合肥工伤保险待遇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有什么标准

伤残赔偿标准

工伤伤残赔偿标准按照一到十级各有不同

死亡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公式: 2013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25494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办理流程

职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认定为工伤,劳动鉴定机构已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十级的。

每月25日前将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转至职工所在单位;伤残待遇和工亡补偿待遇委托邮政局进行社会化发放。职工可就近到邮政储蓄网点领取。

办理地点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和生育保险处)

地址:合肥市政务新区政务环路88号市人社局14楼

联系电话:0551-63536493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00

途径公交车166路、18路、13路、129路

2017年安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以下简称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详情]

2017年安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鉴定及赔偿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详情]

2017年安徽省市工伤赔偿标准,安徽省工伤赔偿工资怎么计算

一、医疗费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详情]

2017年安徽工伤赔偿标准,安徽工伤鉴定标准及保险条例(修订版)

    2016年安徽省工伤赔偿标准,安徽省工伤鉴定标准及保险条例(修订版)    安徽省 工伤赔偿标准 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参考2013年上年度即2012年劳动保险数据,计算的赔偿数额即为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详情]

2017年安徽上调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安徽上调工伤保险待..…[详情]

2017年安徽省提高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安徽省提高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从安徽省人社厅获悉,安徽省下发了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文件,自11月份,伤残津贴、抚恤金等都将提高。  安徽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主要根据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调整的对象为2015年10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其中,伤残津贴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90元,二级伤残280元,三级伤残270元,四级伤残260元,五级伤残160元,六级伤残140元。另外,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每人..…[详情]

2017年安徽上调工伤保险待遇最新消息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11月23日,省人社厅发布通知:自2015年11月起,提高我省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水平。调整的对象为2015年10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详情]

2017年安徽提高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

  为提高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待遇水平,近日,我省下发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文件。此次待遇调整自2015年11月起实施,主要根据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调整的对象为:2015年10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具体调整标准为,伤残津贴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90元,二级伤残280元,三级伤残270元,四级伤残260元,五级伤残160元,六级伤残14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详情]

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15-20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以下简称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详情]

安徽2017年10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日前,安徽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布置安徽省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经国务院批准,安徽省自2016年10月1日起,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据悉,国家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3个档次细化为8个档次,并确定相应行业的基准费率;各统筹地区通过费率浮动办法确定每个行业的费率档次,合理确定本地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建立费率调整和定期报备制度,各统筹地区要将行业基准费率的调整、执行等情况向省人社..…[详情]

2017年安徽出台建筑业工伤保险新政策

记者5月4日获悉,省人社厅与省住建厅、安监局、总工会研究制定了我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在建建筑项目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建筑项目参保全覆盖  新政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各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在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详情]

安徽2015建筑施工企业须参加工伤保险最新资讯

  记者昨天从安徽省人社厅获悉,建筑业必须参加工伤保险,特别是针对建筑项目使用的农民工,如果不能按照用人单位参保,要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工伤保险费用,按照项目工程合同造价的2‰缴纳。  按照相关规定,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在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详情]

2017年安徽省探索将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安徽省五市探索将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蚌埠、马鞍山、铜陵、安庆、黄山等5个地市积极探索,率先将行政机关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目前,我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01.34万人,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已由国有、集体企业逐步向各类企业、各类社会经济组织、事业单位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拓展,从城镇职工向农民工扩展。在全国率先实现高风险行业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全覆盖。   “我省蚌埠、马鞍山、铜陵、安庆、黄山等5个地市积极探索,率先将行政机关和参公管理的事业..…[详情]

安徽淮北41家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确定

  据了解,2016年5月7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目前有41家单位已申请成为淮北市工伤保险(和讯放心保)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救治行为,确保工伤保险医疗服务质量,有效利用工伤保险基金,淮北市对过去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再次审查,经审核,认定淮北市人民医院、矿工总医院集团、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职业病防治院等41家申请单位为淮北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名单: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职业病防治院、淮北长征外科医院、合肥金谷医院..…[详情]

安徽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安徽新《工伤保险条例》9月1日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修订版9月1日将正式实施,省、市人社部门在省城杏花公园开展宣传活动。合肥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已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多年,此次修订版对于此类工伤认定,范围扩大到所有交通事故,并且要求一定要是非主要责任方才能认定工伤。   新修订的《办法》首次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解释,公务员目前不包括在内,如果发生工伤则按照优抚政策进行补偿。   据介绍,在修订之前,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也可认定为工伤,但..…[详情]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内容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详情]

2017年安徽5个城市将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

  安徽省5个城市将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   从省人社厅获悉,随着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不断扩大,目前,安徽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达到501.34万人。   过去,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一直是工伤保险覆盖的“盲点”,现在,随着《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实施,事业单位参保人数达到85.6万人,参保率超过90%。另外,记者还了解到,蚌埠、马鞍山、铜陵、安庆、黄山等5个地市积极探索,率先将行政机关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社保查询】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详情]

2017年安徽合肥十级工伤赔偿标准的规定

  2016年安徽合肥十级工伤赔偿标准的规定   网友: 合肥十级工伤能赔偿多少钱?   苏义飞律师:2016年合肥工伤赔偿新标准本站每年更新一次,请转载本站律师计算的工伤赔偿标准的其他律师及时更新。   本站工伤专业律师解析:除去医疗费用,按月工资4000元计算,可一次性获得8-9万元左右赔偿金)  一、医疗费用   法律依据:根据医院发票计算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7个月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一次性工伤..…[详情]

安徽淮北将调整2017年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从市人社局获悉,从今年7月1日起,我市将执行新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并对全市2016年1月份之前参加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1382家单位进行2016年度工伤保险费率调整。   按照相关规定,市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中心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将全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划分为三个类别。其中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风险中等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并根据行业分类来确定其基准缴费费率。其中一类行业和参加工伤保险时间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不参与费率浮动。二类,三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参保单位2016年度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情..…[详情]

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20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以下简称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