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江苏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和基数【全文】

更新:2017-02-27 16:24:13 来源:思而学教育网 www.gxscse.com

江苏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多少?具体基数又是如何?想必很多人都想了解吧,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江苏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

  2、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3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3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

  3、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保险类别。

  4、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

  温馨提示:

  1、工伤保险费用是由单位缴纳,非个人缴费。

  2、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1-3年浮动1次。

  3、具体的分类及缴纳费率情况请咨询当地的社保机构。

  江苏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的定义

  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般是指指用人单位为本单位所雇佣的职工所支付的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

  社会保险缴费公式

  社会保险缴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社保缴费例子

  若2013年度“月平工资”是4665元,如果你(假设你的单位在市区)的月工资超过了4665*3=13995元。则你的社保缴纳基数是13995元;如果你的月工资低于4665*60%=2799元,则你的社保缴纳基数是2799元。要是你的月工资在2799元至13995元之间,那缴费基数就是你的月工资。

  温馨提示:

  1、具体的详细内容请咨询当地的社保机构

  2、当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基数;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

  3、缴费基数中的工资总额应该是指用人单位支付给本单位所有职工的劳动报酬的加和。工资总额一般来说不是针对某一个职工所说的,而是对用人单位所雇佣的所有职工所说的。

  4、职工包括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合同劳动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的各个工种、各个岗位的所有职工。

  延伸阅读:

  江苏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第五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费率浮动办法。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

  第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认定所需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工伤康复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储备金制度。统筹地区应当按月将已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0%转为储备金。储备金达到上一年度各项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总额时不再提取。工伤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储备金先从结余中提取,不足部分按照规定从当年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转入。

  储备金用于支付重大伤亡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工伤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的部分。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动用储备金应当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限且无法定理由的;

  (三)没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2017年江苏省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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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最新版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详情]

精选2017年江苏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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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版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详情]

江苏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于2015年4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江苏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17,欢迎大家阅读!…[详情]

2017年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为了方便大家进一步不了解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相关知识,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欢迎大家参考!  《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和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具有政策约束力。  一、目录构成  (一)《药品..…[详情]

2017年江苏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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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详情]

2017年江苏省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修订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详情]

2017年最新江苏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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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详情]

2017年江苏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一览表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于2015年4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年江苏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欢迎阅读!…[详情]

江苏《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17年起执行

 人有三急,上厕所这事应该是再正常不过了,但如果是在上班期间上厕所,不幸如厕发生意外,尽管很尴尬,但是否可以申请认定工伤呢……近日,江苏省人社厅下发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工伤所指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上下班途中包括哪些情形等争议性问题明确细化。明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  上厕所去茶水间摔伤算工伤  某超市职工王某,有一天工间休息的时候,在上厕所的过程中摔伤,不慎骨折。她是否属于工伤呢?  以前,这是有争议性的问题。此次,江苏在《意见》中非常明确,因工..…[详情]

2017年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实施细则全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苏人社规〔2016〕3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妥善解决工伤保险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我省工伤保险依法行政能力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能初步证明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及符合其他申请条件..…[详情]

江苏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17年起执行

  江苏《工伤保险条例》2017年起执行  人有三急,上厕所这事应该是再正常不过了,但如果是在上班期间上厕所,不幸如厕发生意外,尽管很尴尬,但是否可以申请认定工伤呢……近日,江苏省人社厅下发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工伤所指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上下班途中包括哪些情形等争议性问题明确细化。明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详情]

江苏2017年工伤保险工资赔偿标准

  江苏省2015工伤保险条例赔偿标准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详情]

江苏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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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工伤保险条例2017年全文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于2015年4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省长李学勇 2015年4月2日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详情]

2017年江苏新工伤保险条例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与此前相比,这份新“工伤”,增添了不少“人情味”。新办法不仅规定了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来确定,同时扩大了工伤适用对象,对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作了更加细化的规定。以下是详细内容,欢迎查阅。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103 号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于2015年4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详情]

江苏新工伤保险条例2017年全文

思而学教育网整理的详细内容,欢迎查阅。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