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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率影响到大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北京市最新工伤保险费率吧!

关于调整北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2016〕13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要求,经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基准费率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详见附件)。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

各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关于工伤保险费率确定及调整办法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行业类别划分,根据用人 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

根据国家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总体要求,本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调整及确定各缴费单位新费率时,按“费率就低”原则执行。即调整后缴费费率低于现缴费费率的,按照调整后缴费费率执行;调整后缴费费率高于现缴费费率的,仍按照现缴费费率执行。

考虑到新旧行业工伤风险分类比对和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等因素的影响, 结合本市实际,定于2017年7月1日前完成费率调整并正式实施,在此之前,各缴费单位仍按现缴费费率进行缴费。2017年7月1日后,按照新的缴费费率测算,多缴纳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抵充以后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方式处理。

三、关于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档次及浮动办法

本市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1月5日

延伸阅读:北京市发布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试行办法

如果基金用于工伤的支付费用减少20%,下一缴费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按原费率的80%缴纳即可。而如果建筑项目出安全死亡事故,则其工伤保险额至少上浮10%。昨日,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北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试行办法》,办法指出,本市开始对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实施浮动费率,安全生产环境差、事故率高的参保单位就要适当上浮工伤保险费率。

据记者了解,本市从7月1日起将工伤保险费率由原来的三类细化为八类,最低的基准费率为0.2%;最高的为1.9%。而昨日发布的《北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试行办法》指出,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将视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的增长率以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企业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实行浮动,其中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现行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现行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而这一浮动费率从下一缴费年度(每年7月至次年6月)实施。

费率下浮的情况包括:-50%≤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增长率≤-20%的,缴费费率下浮一档;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增长率<-50%的,下浮二档;用人单位在被评为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后,连续三年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零增长的,缴费费率下浮一档;缴费费率下浮后,发生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增长的,恢复原缴费费率。

费率上浮的情况包括:(一)20%≤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增长率≤50%的,缴费费率上浮一档;(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增长率>50%的,缴费费率上浮二档;(三)上一自然年度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死亡1人的,缴费费率上浮一档;(四)上一自然年度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死亡2人及以上和列入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企业,缴费费率上浮二档;(五)上一自然年度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次性重伤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的,缴费费率上浮一档;(六)上一自然年度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次性重伤10人及以上的,缴费费率上浮二档。

对于事故多发的建筑企业,办法强调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以承包单位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基数, 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死亡1人的,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上浮10%;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死亡2人及以上的,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上浮20%;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次性重伤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的,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上浮10%;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次性重伤10人及以上的,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上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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