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成都市工伤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

更新:2017-04-11 17:24:43 来源:思而学教育网 www.gxscse.com

从成都人社局了解,依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成都市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规定中。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通知的通知》(成府函〔2011〕11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凡在成都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所属老工伤人员,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本通知所称老工伤人员为下列人员:

  1、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符合当时认定为工伤的条件、现在未与用人单位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并仍然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

  2、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现在仍然符合供养条件的人员。

  3、本通知施行前,依法破产的用人单位已移交社会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工伤人员。

  4、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已办理退休手续,退休以后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人员。

  5、由用人单位负担相关伤残待遇的因战、因公负伤和患职业病的革命伤残军人。

  二、缴费规定

  (一)下列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时,用人单位不缴费:

  1、用人单位已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老工伤人员。

  2、本通知施行前,依法破产的用人单位已移交社会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老工伤人员。

  3、2003年12月31日以前,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已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老工伤人员。

  (二)用人单位未按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所属老工伤人员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全部未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费并缴纳滞纳金:

  1、用人单位在2003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登记成立的,以2004年1月1日为补缴工伤保险费的起算时间,并自2011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用人单位在2004年1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成立的,以注册登记成立时间为补缴工伤保险的起算时间,并自2011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用人单位在2011年1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成立的,以注册登记成立时间为补缴工伤保险的起算时间,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申请确认程序

  (一)老工伤人员需要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填报的《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确认表》(见附件1)、《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名册》(见附件2)和能够证明老工伤人员属于工伤(或者职业病)的原始证据材料。

  2004年1月1日《条例》施行后发生工伤(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老工伤人员,用人单位还应当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补缴工伤保险费和缴纳滞纳金的相关证明。

  依法破产的用人单位已移交社会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由其所在的管理单位负责申报。

  (二)市和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登记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受理和确认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申请。行政部门审查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认为符合条件同意受理的,应当出具《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受理申请通知书》(见附件3)。

  依法破产的用人单位已移交社会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申请的受理和确认,参照前款执行。

  (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老工伤人员受到事故伤害或者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的有关工伤认定政策进行资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确认意见。

  (四)因工死亡的老工伤人员的供养亲属,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老工伤人员确认意见,按照职工因工死亡时的供养亲属政策确认。

  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供养亲属符合供养条件及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原始证据材料。

  (五)市和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业务时,统一使用“工伤认定专用章”。

  (六)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原始证据材料的复印件,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存档备查。

  四、劳动能力鉴定

  (一)老工伤人员已经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原鉴定结论仍然有效。因战、因公负伤和患职业病的伤残军人的原有伤残等级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对应和套改。

  (二)老工伤人员需要进行复查鉴定的按劳动能力鉴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老工伤人员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五、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一)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条例》及相关政策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经确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或者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用人单位提出确认申请的次月起支付。

  (三)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前,按照工伤发生时的工伤保险政策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老工伤人员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发生改变的,自重新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的次月起,按新的鉴定结论享受相关待遇。

  六、其他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2003年12月31日以前的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不纳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考核范围,2004年1月1日以后的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纳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考核范围。

  (二)老工伤人员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其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仍然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由承继单位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撤销、关闭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对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依法进行清算。

  (四)用人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撤销确认意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按《条例》的规定追究用人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本通知由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二○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五年。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将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通知》(成劳社发〔2007〕74号)、《关于将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补充通知》(成劳社办〔2009〕183号)即行废止,不再执行。

  附件:1.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确认表

  2.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名册

  3.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受理申请通知书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12年11月26日

  【政策】成都市完善工伤保险政策

  一、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条例》及相关政策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经确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或者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用人单位提出确认申请的次月起支付。

  三、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前,按照工伤发生时的工伤保险政策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老工伤人员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发生改变的,自重新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的次月起,按新的鉴定结论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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