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苏州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为多少呢

更新:2017-05-08 17:36:30 来源:思而学教育网 www.gxscse.com

苏州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为多少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苏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延伸阅读:苏州一街道主动为一线职工购买工伤意外保险

  日前,太平街道总工会为辖区内成立工会的企事业员工购买职工工伤意外保险,费用10元/人,均由太平街道总工会经费列支,此次参保工会会员达到6764名。

  此项保障内容主要包括工伤和意外两大项目,工伤残疾补助规定,工伤残疾评定五至七级赔付10000元/年,评定一至四级赔付20000元/年;一次性工亡补助规定,满50周岁(含50周岁)工亡赔付40000元/年,未满50周岁工亡赔付50000元/年;一次性非工亡补助规定,满50周岁(含50周岁)非工亡赔付20000元/年,未满50周岁非工亡赔付30000元/年;猝死伤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补助规定,满50周岁(含50周岁)猝死赔付10000元/年,未满50周岁猝死赔付20000元/年。保障内容与区总工会其他如《在职会员大病救助条例》等救助办法不相冲突,可重复享受。

  目前全街道共有6764名工会会员参加了此次保险,太平街道总工会下一步将继续积极宣传,努力争取建会企事业单位工会会员全面覆盖。

关于2017年苏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最新消息

近日,市政府印发《苏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新办法将从明年1月1号起实施。  《办法》明确了吴中、相城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工作,对工伤认定权限进行下放。此外,《办法》还明确了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方便用人单位、职工及其近亲属有针对性的提交材料,并明确当地就业管理机构履行一到四级工伤职工托管职能。  苏州市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主任说,比如说一到四级,工伤职工的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关闭的,那么其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业管理机构,托管其档案承担起办理退休手续,纳..…[详情]

2017年最新苏州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多少呢

苏州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多少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  2、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3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3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  3、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  4、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详情]

2017年江苏苏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

江苏苏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想必大家也很想知道吧,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详情]

2017年苏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苏州工伤保险条例全文【修订版】

一、待遇标准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列支以下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⑴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工伤或职业病,发生符合国家《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规定的费用(含工伤复发治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⑵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根据其住院天数,按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支付伙食补助费。  ⑶职工到苏州大市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工伤并事先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其交通费按实结付;途中所需食宿费,按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结付。 ..…[详情]

2017年苏州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最新消息

近日,市政府印发《苏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新办法将从明年1月1号起实施。  《办法》明确了吴中、相城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工作,对工伤认定权限进行下放。此外,《办法》还明确了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方便用人单位、职工及其近亲属有针对性的提交材料,并明确当地就业管理机构履行一到四级工伤职工托管职能。  苏州市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主任说,比如说一到四级,工伤职工的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关闭的,那么其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业管理机构,托管其档案承担起办理退休手续,纳..…[详情]

2017年苏州工伤保险费率最新政策

根据《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苏人保规〔2016〕4号)与《苏州市区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保工〔2016〕7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我市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及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及征缴费率。按照苏州市人社局工作部署,2016年6月起,苏州市区范围(含吴中区、相城区)工伤保险差别费率正式实施。…[详情]

苏州工伤保险如何缴费?

  苏州工伤保险缴费指南  缴费基数的申报  一、申报范围   市区所有参保单位及其职工。  二、办理程序   1.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单位,于每年1月1日起直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其余单位于每年1月15日前自带U盘到社保经办机构拷贝申报程序。   2.参保单位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上年12月份结算人数,按规定的格式输入职工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工资收入总额,核对无误后打印《职工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经职工本人签字(或单位工会、职代会盖章确认)、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详情]

苏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最新解读

  苏州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2015解读   从苏州市人社局获悉,苏州市工伤职工的定期待遇标准将进行调整。调整范围包括2016年6月30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不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据悉,此次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标准包括: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金额分别为:一级伤残增加290元,二级伤残增加280元,三级伤残增加270元,四级伤残增加260元。   (二)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详情]

2017年度苏州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文件

  关于调整2016年度苏州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苏人保规〔2015〕12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和苏州市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苏府[2005]117号)规定,对我市工伤职工的定期待遇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6年6月30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不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详情]

苏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2015调整标准

  2015苏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市人社局消息,从7月1日起调整2016年度苏州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对象为2016年6月30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不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中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90元。  调整标准为: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金额分别为:一级伤残增加290元,二级伤残增加280元,三级伤残增加270元,四级伤残增加260元。   (二)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由..…[详情]

苏州工伤保险缴费指南

  缴费基数的申报  一、申报范围   市区所有参保单位及其职工。  二、办理程序   1.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单位,于每年1月1日起直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其余单位于每年1月15日前自带U盘到社保经办机构拷贝申报程序。   2.参保单位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上年12月份结算人数,按规定的格式输入职工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工资收入总额,核对无误后打印《职工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经职工本人签字(或单位工会、职代会盖章确认)、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3月5日前报社保经办机..…[详情]

2015苏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市人社局消息,从7月1日起调整2016年度苏州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对象为2016年6月30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不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中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90元。   调整标准为:(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金额分别为:一级伤残增加290元,二级伤残增加280元,三级伤残增加270元,四级伤残增加260元。(二)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原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详情]

苏州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详细信息

  苏州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详细信息  一、实施范围   市区统筹范围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及其农民工均列入参保范围;交通、水利、园林等其他各类工程施工单位及其农民工参照执行。   所称建筑企业,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所称农民工,是指非本市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离开农村居住地,与建筑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参与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等的从业人员。  二、缴费标准及基金管理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根据工程项目类别确定征缴率:   1...…[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