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江门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
更新:2017-05-08 17:37:06 来源:思而学教育网 www.gxscse.com
江门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具体是怎样的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2017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616元,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2017年江门市因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将相应作出调整提高,2017年江门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提高至67.23万元,比2017年的62.39万元增长了7.8%,职工因工伤死亡的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17年为672320元,计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计算公式为:33616元×20倍=672320元
注:33616元为2017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201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暂为:2015年江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27054元(由于目前2017年江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还未公布,现核定该待遇时,暂按2015年江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509元/月核定计发,待相关数据公布后再予以补发差额部分)。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每月: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符合条件的还可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如果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上述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醒,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参保,保护职工和用人单位自身的合法权益。
延伸阅读:江门市工伤伤残津贴平均上调12.6%到位
根据省的要求,继2017年10月将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特别调整标准从150元提高至277元后,我市从2017年1月1日起再次调整工伤保险伤残津贴,调整比例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即按2015年全省月人均伤残津贴的6.5%左右确定;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适当倾斜特定人群。
一、调整对象。一类人员为:2015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在社保经办机构领取伤残津贴,在2017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二类人员为:2017年1至6月首次在社保经办机构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发放。
二、调整比例及方法。
(一)普遍调整:此次调整按照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定额调整和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原则。调整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调整增加额一般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每人每月发放48元的定额部分。二是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再按本人调整前伤残津贴月标准的4.8%加发;2017年1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再按本人依法核定伤残津贴月标准的4.8%加发。
(二)倾斜调整:对2017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除了享受普遍调整的待遇,每人每月还将加发100元,全年共1200元,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军转干部,经调整后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平均水平的,按我市平均伤残津贴额计发。
(三)保底发放:上述调整对象中所指的两类人员,经调整后其伤残津贴仍低于2244元/月的,按照2244元/月的标准发放。我市已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要求在2017年2月底前将调整后的伤残津贴足额发放到位。目前,我市共有95名1-4级工伤伤残人员符合调整范围,人月均伤残津贴的调整增加金额为267元,平均上调12.6%。
此外,2015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企业在职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从2017年1月1日起,其伤残津贴在2015年伤残津贴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5%,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2017年江门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江门工伤保险条例全文【修订版】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2016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616元,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2017年江门市因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将相应作出调整提高,2017年江门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提高至67.23万元,比2016年的62.39万元增长了7.8%,职工因工伤死亡的具体赔偿标准如下: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17年为672320元,计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详情]
2017年江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解读
下月起,我市实施新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全市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数据已上传至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各用人单位可通过互联网查询核对本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如存在异议,需在6月21日前向属地社保部门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办理视为认可公布结果。地税部门将于7月1日起按确认的工伤保险所属行业基准费率进行征收。…[详情]
2017年江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全文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近日联合印发《江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该《办法》是为促进工伤预防,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而制定。…[详情]
2017年江门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为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详情]
2017年江门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调整最新消息
近日,国家统计局公布2016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2016年江门市因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相应调整提高,2016年江门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62.39万元,比2015年提高8.2%。 具体赔偿标准如下: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符合条件的还可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16年为623900元,计发..…[详情]
2017年江门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调整最新消息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调0.05% 从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江门市所有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将在2015年社保年度原执行工伤保险费率的基础上统一下调0.05%。 在三大类行业单位中,一类行业单位的费率将由0.5%调整为0.45%;二类行业单位费率由0.7%、0.8%、0.9%、1.0%、1.1%、1.2%、1.3%分别调整为0 .65%、0 .75%、0 .85%、0 .95%、1.05%、1.15%、1 .25%;三类行业单位费率由1 .05%、1.2%、1.35%、1.5%、1.65%、1.8%、1.95%分别调整为1.0%、1.15%、1.3%..…[详情]
2017年江门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再下调最新消息
3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江门企业再次收获减负大礼包:2015社保年度工伤保险费率在原执行基础上下调0.05%;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暂缓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及缴费率。 根据国家、省有关通知精神,江门于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对工伤保险费率实施优惠政策。各用人单位在2015年社保年度原执行工伤保险费率的基础上下调0.05%,即一类行业单位费率由0.5%调整为0.45%;二类行业单位费率由0.7%、0.8%、0.9%、1.0%、1.1%、 1.2%、1.3%分别调整为0.65%、0.75%、0.85%、0.95%、1.05%、1.15%、1.25..…[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