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及查询指南【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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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具体小编为大家介绍2017年南京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及查询指南,欢迎阅读!

南京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南京工伤保险缴费查询:

南京工伤保险缴费查询网址:http://rsj.nanjing.gov.cn/

南京工伤保险缴费查询地址及电话:

南京市白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025-84251210

地址:南京市白下区苜蓿园大街112号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南京市下关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电话:025-58820737

地址:热河南路152号3楼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南京市六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025-57759806

地址:南京市六合区延安北路82号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南京市高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025-57326012

地址:南京市高淳区固城湖北路51号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025-57207055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中山路3号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南京办理工伤保险流程:

一、备案: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在3日内向医疗保险局提交工伤快报。

二、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诊断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三、工伤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并在10日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职工对结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四、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或伤残职工在工伤医疗期满后向劳动保障局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在体检后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在10日内将结论送达用人单位。

五、工伤待遇申请:用人单位持《工伤认定结论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伤残待遇审批表、工伤医疗费、病历、费用明细帐及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到医疗保险局填写相关表格、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和费用。因道路交通事故或涉及第三方责任责任的工伤还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法院判决书原件,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工伤待遇审核拨付:医保局核定工伤待遇后(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单位按月报表),单位出具非经营收据进行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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