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南京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及查询指南【全文】

更新:2017-05-08 17:41:23 来源:思而学教育网 www.gxscse.com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具体小编为大家介绍2017年南京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及查询指南,欢迎阅读!

  南京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南京工伤保险缴费查询:

  南京工伤保险缴费查询网址:http://rsj.nanjing.gov.cn/

  南京工伤保险缴费查询地址及电话:

  南京市白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025-84251210

  地址:南京市白下区苜蓿园大街112号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南京市下关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电话:025-58820737

  地址:热河南路152号3楼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南京市六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025-57759806

  地址:南京市六合区延安北路82号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南京市高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025-57326012

  地址:南京市高淳区固城湖北路51号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025-57207055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中山路3号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南京办理工伤保险流程:

  一、备案: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在3日内向医疗保险局提交工伤快报。

  二、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诊断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三、工伤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并在10日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职工对结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四、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或伤残职工在工伤医疗期满后向劳动保障局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在体检后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在10日内将结论送达用人单位。

  五、工伤待遇申请:用人单位持《工伤认定结论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伤残待遇审批表、工伤医疗费、病历、费用明细帐及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到医疗保险局填写相关表格、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和费用。因道路交通事故或涉及第三方责任责任的工伤还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法院判决书原件,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工伤待遇审核拨付:医保局核定工伤待遇后(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单位按月报表),单位出具非经营收据进行拨付。

2017年最新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2017吧!  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20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详情]

2017年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确定。以下是小编准备的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详情]

2017年南京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内容

南京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出台实施,具体细则如何?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南京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详情]

2017年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具体细则如何

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出台,具体细则如何?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详情]

2017年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出台,具体内容如何?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详情]

2017年南京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南京工伤保险条例全文【修订版】

一、丧葬补助金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等。二、供养亲属抚恤金1、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详情]

2017年南京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2017最新南京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大家是不是很想知道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详情]

2017年南京市工伤保险比例及赔偿标准详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大家知道,2017年南京市工伤保险比例是多少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年南京市工伤保险比例,欢迎阅读!…[详情]

2017年最新南京调整工伤保险费率调整

据悉,南京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全市各行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细分为8类,其中,最低行业基准费率由0.5%降至0.2%,最高行业基准费率由1.2%升至1.9%。  南京调整工伤保险费率调整:  前不久,南京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全市各行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细分为8类,其中,最低行业基准费率由0.5%降至0.2%,最高行业基准费率由1.2%升至1.9%。  为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通知,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全省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在的2%降至1.5%,其中,用人单位缴..…[详情]

2017年南京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最新消息

  “IT、金融、机关单位算一类,采煤、开矿行业为八类”,昨天南京市人社局和南京市财政局联合发布通知,调整全市工伤保险费率,将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由原三个类别划分为八个类别,缴费类别进一步细化。  记者了解到,此前南京市各行业用人单位按工伤风险程度划分为三个类别,分别执行0.5%、0.8%、1.2%行业差别基准费率。本次调整后,全市各行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将由原来的三类细化为八类,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一类至八类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不同比例执行,其中,一类为0.2%,二类为0.4..…[详情]

南京2017年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新消息

 昨天,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将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3类重新划分为8类,新政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我市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我市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基准费率对应执行国家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为: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保险类别。  ..…[详情]

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解读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1)2016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2)2016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3)2016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二、调整项目和标准(一)伤残津贴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详情]

2015南京工伤保险认定条件及赔偿标准

  南京工伤保险认定条件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详情]

2017年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解读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1)2016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2)2016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3)2016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  伤残..…[详情]

南京常见的工伤保险政策问题解答

  一、哪些单位需要参加工伤保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答..…[详情]

南京2017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调整通知

  关于调整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的通知  宁人社〔2015〕118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1)2016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2)2016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3)2016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详情]

南京2017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情况表

  南京提高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   南京市人社局下发通知,调整南京市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虽然文件8月底才出台,但会从7月1日起执行,七八月份增发的部分将尽快补发。  调整对象为三类人员   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2016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2016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2016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另外,调整和计发工伤保险待遇..…[详情]

江苏南京2015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调整

  南京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调整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1)2016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2)2016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3)2016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 ..…[详情]

2015南京提高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

  南京提高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 将补发78月份   南京市人社局下发通知,调整南京市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虽然文件8月底才出台,但会从7月1日起执行,七八月份增发的部分将尽快补发。  调整对象为三类人员   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2016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2016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2016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另外,调整和计..…[详情]

南京工伤保险服务指南汇总

  南京工伤保险服务指南汇总  一、哪些单位需要参加工伤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