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将拟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相关情况具体如何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记者从广东省人社厅获悉,《关于我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已于近日发布并对外征求意见。广东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拟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社保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该单位的部门年度预算安排解决。征求意见时间截止至4月30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广东省实施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为本单位编制内的全部工作人员(简称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央驻粤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按照通知规定在广东省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其中,省属驻穗的用人单位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省属驻其他市以及各市的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市工伤保险统筹。
省属派驻省外地区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派驻地区的规定在当地参加工伤保险,也可以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中央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穗的用人单位可以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也可以参加广州市工伤保险统筹;中央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我省其他市的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市工伤保险统筹。
根据征求意见稿,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目前,广东省本级统筹一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0.15%。
根据《意见稿》,广东省实施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为本单位编制内的全部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纳入统筹管理之后如何缴费?《意见稿》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用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数额为所参保职工的工资总额与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该单位的部门年度预算安排解决。参保职工月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新设立单位和参保单位新增的工作人员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月工资核定。
在新旧政策衔接方面,《意见稿》表示,如果工伤职工或者原工(公)伤人员同时符合其他公伤保障政策规定的,对于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与其他公伤保障待遇项目相同的,按照就高原则落实其待遇。如果所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低于相同的公伤保障待遇项目标准的,由公伤保障渠道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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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特调标准提至277元
省人社厅9月3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特别调整标准从150元提高至277元。
同日,省人社厅就调整2017年度我省工伤伤残津贴征求意见,拟按照2015年全省月人均伤残津贴的6.5%左右加发,增加部分由定额、定比、倾斜调整(符合条件者)三者相加。
提高工亡职工供养家属抚恤金
《通知》称,从2017年1月1日起,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特别调整标准从150元提高至277元。
具体是指2015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已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在2017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从2017年1月起,在原发放标准基础上再按月加发127元伤残津贴。而2017年1月1日(含当日)后首次核定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核定的伤残津贴发放标准基础上,从首次享受伤残津贴之月起,直接按月调整加发277元伤残津贴。
《通知》提高了工亡职工供养家属抚恤金最低发放额度标准。从2017年7月1日开始,各统筹地区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发放额标准从300元/月调整至2017年本市城镇类的城乡低保标准,此后最低发放额标准每年7月1日按照当年本市城镇低保标准的调整而自动调整。其中,本统筹地区行政管辖范围内有两个或以上城镇低保标准的,按照最高的一个城镇低保标准确定。
75岁及以上伤残津贴每月加发100元
据省人社厅发布的《关于2017年度调整我省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的人员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领取伤残津贴,在2017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2017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发放。
《征求意见稿》显示,本次调整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原则。
定额调整就是每人每月定额加发48元。定比调整就是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再按本人调整前伤残津贴月标准4.8%加发;2017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再按本人依法核定伤残津贴月标准的4.8%加发。
倾斜调整部分,对2017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0元,全年1200元,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