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及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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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多少?缴费标准又是怎样的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西藏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职工本人承担8%,单位承担20%,若按最高缴费基数上限每月15300元,单位承担部分为15300元×20%=3060元,个人承担部分为15300元×8%=1224元,合计每月4284元,全年合计缴费51408元;若按最低缴费基数下限每月3060元,单位承担部分为3060元×20%=612元,个人承担部分为3060元×8%=244.8元,合计每月856.8元,全年合计缴费10281.6元。

个体参保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女性退休年龄为45岁、男性为55岁。参保人员由于各种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应书面通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办理相应手续,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保留并继续计息。继续缴费后其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前后合并计算,中断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西藏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拉萨市企业申报职工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标准分别为12000、2400元,今年根据“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100元的新标准,企业实际工资高于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按最高缴费基数上限计算,即5100元×3=15300元(每月);实际工资低于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最低缴费基数下限计算,即5100元×0.6=3060元(每月)。在缴费比例上,职工本人承担8%,单位承担20%,若按最高缴费基数上限每月15300元,单位承担部分为15300元×20%=3060元,个人承担部分为15300元×8%=1224元,合计每月4284元,全年合计缴费51408元;若按最低缴费基数下限每月3060元,单位承担部分为3060元×20%=612元,个人承担部分为3060元×8%=244.8元,合计每月856.8元,全年合计缴费10281.6元。

延伸阅读:西藏进一步规范建筑矿山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规定

日前,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矿山企业及石材加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藏人社厅发〔2015〕51号)(以下简称通知),自本月起,建筑施工企业不参加工伤保险,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另外,《通知》还明确了职工参保缴费时限及工伤待遇中本人工资标准等事项。

规定

凡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矿山开采及石材加工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都必须为其全部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企业为其相对固定的职工仍按用人单位参保方式参加工伤保险。

处罚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工伤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月出台新政策 保证农民工权益

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劳动强度大、风险高,为了维护和保障此类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和建筑施工、矿山企业及石材加工企业的特点,我区多部门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矿山企业及石材加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通知》规定,凡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矿山开采及石材加工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都必须为其全部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企业为其相对固定的职工仍按用人单位参保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矿山企业及石材加工企业中具有稳定劳动关系的职工仍按现行规定参加并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

《通知》还明确了项目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建筑施工企业可按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3%、矿山企业可按上年矿产值的0.3%、石材加工企业可按上年生产销售总产值的0.3%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所有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且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受伤的可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参加工伤保险 化解企业运营风险

《通知》规定,对认定为工伤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工伤康复性治疗费、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五级至六级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对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发生工伤,生产经营活动结束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工伤职工意愿一次性支付。

各类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骗取工伤保险金,将按规定罚款追责

《通知》规定,各类企业应在开工前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手续。建筑施工、矿山企业及石材加工企业按本《通知》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计发工伤职工待遇时,本人工资按照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凡不能提交参加工伤保险相关证明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部门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企业现场有关人员和企业负责人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要及时补报。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工伤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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