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工伤保险基数是多少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石家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各县(市)区社保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发[2014]7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等有关数据的通知》(冀人社字[2015]93号)精神,现就我市2015年企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相关数据
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
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以下简称为“社平工资”)为46239元。全省月社平工资为3853.25元,月社平工资的60%为2311.95元,月社平工资的300%为11559.75元。
二、基数核定
用人单位按现参保人员上报本单位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今年新参保职工可按最近月份的工资上报)。从2015年7月份开始按新上报的工资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和缴费数额。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在核定参保职工月缴费工资时,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2311.95元的,以2311.95元作为缴费工资,高于11559.75元的,以11559.75元作为缴费工资;今年新参保的职工,以最近月份的工资收入核定其缴费工资。
三、待遇计发
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按有关规定计发。
延伸阅读:石家庄工伤职工待遇政策调整
经省政府批准,近日,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的范围是:12月31日前,享受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
《通知》规定,我省符合规定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将按一级伤残180元、二级伤残170元、三级伤残160元、四级伤残150元的标准增加伤残津贴;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也应分别按五级不低于140元、六级不低于120元的标准,为其增加伤残津贴。如果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按国家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