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及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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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条例主要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进行赔偿。条例包括工伤保险基金构成,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等信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等级不同所享受的待遇所有不同。本文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最新的长春工伤赔偿相关知识,仅供参考!

医疗赔偿标准: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生活护理费的月标准: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为2334元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为1867元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为1400元

伤残赔偿标准: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死亡赔偿标准: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五)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长春市工伤保险赔偿范围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认定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3、《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吉林省政府令第242号);

4、《吉林省工伤认定办法》(吉人社办字[2015]47号)。

长春市工伤保险赔偿流程

1、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备齐核准材料;

2、材料齐全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证材料,出具《补证材料通知书》;

3、需调查核实案件进入调查取证程序;

4、工伤案件经过处内办公会进行审定,工亡案件经过局长专题办公会进行审定;

5、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结论。

以上数据依据网络及各个官方网站公布资料整理估算,具体政策以最终文件执行情况为准,具体可工作日咨询长春市社保中心。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吉林省长春朝阳区西民主大街809号

电话:0431-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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