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青海省最低工资标准表,最低工资标准依据是思而学教育网网小编整理的,由于2017年政策尚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版本,如有变动,以官网为准。
青海省最低工资标准表11月27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为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精神,结合青海经济社会发展、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等变动情况,省政府决定从2012年12月1日起调整青海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是:西宁市、海东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900元调整为10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9.1元调整为10.6元;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910元调整为10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9.2元调整为10.7元;海西州、果洛州、玉树州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920元调整为10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9.3元调整为10.8元。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青海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
青海于1995年由省政府发布《青海省最低工资规定》,首次建立最低工资制度,同时确定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此后,随着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分别于1999年、2004年、2006年、2008年、2010年和2011年先后6次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不断提高。今年是第7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在原有的基础上统一增加150元,平均增加幅度为16.5%。
各类用人单位要按规定要求,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最低工资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执法,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专查等方式,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广大劳动者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最低工资规定的有关内容,对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等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通过工会反映或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用人单位,借助政府、工会组织的力量,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严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曝光和处罚,共同促进最低工资制度的落实。
扩展阅读
据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7日消息,2017年度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公布名单中,青海省藏剧团安多藏戏培训班艺术人才培养等5个项目获得资助。
中国国家艺术基金为公益性基金,资金主要来自中央财政拨款,同时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国家艺术基金重点围绕创作生产、宣传推广、征集收藏和人才培养四大方向进行资助,其中艺术创作是基金支持的重点。
2017年度青海省获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分别为青海省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创排的平弦戏《魂系金银滩》、民族舞剧《唐卡》《七个月零四天》;西宁市群众艺术馆的小戏曲《土乡趣事》;青海省藏剧团的安多藏戏培训班入选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
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文艺处处长焦瑜此前表示,国家艺术基金的“低门槛”,使得社会文化人才也得到了进一步挖掘,通过国家艺术基金的支持,不但创新出了新的东西,而且也让更多的民间艺人参与其中,丰富了样式,促进多领域的跨界与融合,使得艺术更接地气。
据了解,2014至2015年中国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分别有塔尔寺藏艺三绝(壁画、堆绣、酥油花)、青海黄南热贡唐卡艺术人才培养(两项)、藏戏《松赞干布》、青海玉树杂技剧《雪豹王子》以及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等6个;此外,蒙古族小歌剧《寻找汗青格勒》及孩子眼中的彩陶亦在中国国家艺术基金资助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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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青海省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青政办〔2001〕134号)规定,在调查、分析2011年?2015年的全省职工工资增长率、劳动生产率增长率、城镇居民消费价格增长率等情况的基础上,测算出青海省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人社厅发〔2016〕138号),现发布如下:
一、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预警线(上线)为13%,即凡经济效益增长较快的企业,可以在上线以内合理安排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二、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中线)为7%,即凡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参照基准线,合理安排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三、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最低线(下线)为3%,即凡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可参照下线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职工工资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指导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四、全省各类企业应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充分考虑本企业实现利润、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状况等主要经济指标,围绕基准线,在上、下线之间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要认真落实《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把企业工资指导线作为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完善职工民主参与收入分配机制,通过集体协商决定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
国有企业工资水平已到达本地区上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及以上的,年度工资增长不得超过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增长应低于企业利润总额增长,并与职工保持合理关系。当年本企业经济效益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国有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不得增长。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按照《青海省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规定,依照分级管理、分类调控的原则,认真做好2017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贯彻实施和管理工作,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工资管理政策规定,引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