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深圳市民进行不动产的登记,以下为您带来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入口,欢迎浏览!
附:房地产权登记税(费)一览表
序号 | 税(费)种 | 计 算 基 数 | 收取对象 | 税(费)率/征收率(预征率) | 主要法律依据 | 征 收 部 门 |
1 | 增值税 | 不含税销售额或差额 | 转让方 | 5%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登记中心代征 |
2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增值税 | 转让方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 登记中心代征 |
3 | 教育费附加 | 增值税 | 转让方 | 3% | 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 登记中心代征 |
4 | 地方教育附加 | 增值税 | 转让方 | 2% | 深地税函〔2011〕6号 | 登记中心代征 |
5 | 印花税 | 登记价格或计税价格 | 转让方 | 0.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 登记中心代征 |
受让方 | 0.05% | |||||
6 | 个人所得税 | 核实:计税价格-房产原值-转让过程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 | 转让方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登记中心代征 |
核定:计税价格 | 1%、1.5%或3% | |||||
7 | 契 税 | 登记价格或计税价格 | 受让方 | 1%、1.5%或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 登记中心代征 |
8 | 土地增值税 | 计税价格(核定征收的) | 转让方 | 5%或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登记中心代征 |
9 | 《不动产权证书》贴花 | 本 | 受让方 | 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 登记中心代征 |
10 | 国有土地收益金 | 房改购买价 | 权利人 | 1% | 深规土〔2001〕10号 | 登记中心代收 |
11 | 登记费 | 件 | 申请人 | 住宅类80元 | 深发改〔2017〕97号 | 登记中心收取 |
非住宅类550元 | ||||||
证书工本费10元 | ||||||
12 | 公告费 | 条 | 申请人 | 报社的公告费价目标准 |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 刊登公告的报社收取 |
一、房地产登记税(费)收取项目说明:
(一)首次登记(土地、房屋初始登记)
收取项目:印花税、契税、《不动产权证书》贴花、房屋登记费。
(二)转移登记
1、二级转移登记
收取项目:契税、印花税、《不动产权证书》贴花、房屋登记费。
2、三级转移登记
收取项目: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不动产权证书》贴花、房屋登记费。
(三)变更登记
收取项目:《不动产权证书》贴花、印花税(补交地价的需收取)、契税(补交地价的需收取)、国有土地收益金(政策性住房上市换证登记的需收取)、房屋登记费。
(四)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更正登记
收取项目:房屋登记费
(五)《不动产权证书》补证和换证登记
收取项目:《不动产权证书》贴花、证书工本费。
二、房地产登记税(费)收取标准说明:
(一)计税价格确定方式
1、我市对存量房(即二手房)交易实行计税参考价格的征收方式。计税参考价格由市国土房产评估发展中心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定期更新。
2、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买卖成交价格高于或等于计税参考价格的,以纳税人申报的不含税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税;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买卖成交价格低于计税参考价格的,以不含税的计税参考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税。
3、不含税成交价格是指不含增值税的成交价格。
4、同一套房买卖双方均采用同一计税价格。
5、因人民法院裁定、判决或仲裁委员会裁决取得房屋权属的,以司法裁定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税。
6、通过公开拍卖取得房屋权属的,以拍卖的实际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税。
(二)增值税(登记中心仅代征存量房交易产生的增值税,其他由纳税人到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征收手续)
1、自2015年3月3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征收增值税;
2、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4、个人将购买的非住宅类房产对外销售的,或法人团体、企事业单位转让房产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增值税。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1、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调整的函》(深地税函〔2010〕344号),对深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政策作以下变动:
①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深圳的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深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由1%调整为7%。
2、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告》(深地税告〔2011〕6号),从2011年1月1日起,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四)印花税
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印花税。
2、二级转移登记只收取买方0.05%的印花税。
(五)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实征收方式的,有房产原值凭证,又有费用凭证的,由纳税人先到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核实手续。其它均由登记中心直接代征。)
1、核定征收方式: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1%(或1.5%、3%)
我市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为:普通住房为1%,非普通住房或非住宅类房产为1.5%,拍卖房为3%。
2、核实征收方式: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房地产原值-转让过程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
3、根据财税字〔1999〕278号文,对于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契税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自2017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经济适用房的契税征收,按照深地税函〔2012〕191号文执行。
3、其他情况适用税率为3%。
(七)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房产的“核定征收方式”以及只扣除房产原值的“核实征收方式”由登记中心代征,其它均由纳税人自行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或办理核实手续后由登记中心代征。)
1、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核定征收方式:应纳土地增值税额 =计税价格×核定征收率
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标准:商铺、写字楼、酒店为10%,其他非住宅类房产为5%。
(八)登记费
1、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为一件。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一件收费;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多件收费。
2、登记费由登记申请人缴纳。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登记,由登记为房地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抵押权登记,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
3、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一本《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不动产登记证明》不收取工本费。
4、对下列情形,减半收取登记费:
(1)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2)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
(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房地产申请变更登记的。
5、下列情形只收取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6、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以及楼花抵押转现楼抵押的,不收取登记费。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的,免征登记费。
7、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全额免征登记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收取登记费。
(九)其他说明
1、上述“普通住房”的执行标准具体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为“普通住房”,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含本数)平方米以下或单套建筑面积144(含本数)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所在区域普通住房价格标准。
2、各项税费均按现行规定计算,如有最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