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蚌埠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政策

更新:2017-03-14 14:50:17 来源:思而学教育网 www.gxscse.com

从市法制办获悉,新版《蚌埠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下称《办法》)已经出炉,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主管部门

  凭《犬只免疫证》和免疫标牌申请登记

  《办法》中明确,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畜牧兽医、卫计、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蚌埠建成区、各县的城区列为重点管理区,禁止违规养犬和进行犬类交易。

  重点管理区内的居民养犬,要事先征得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同意,与居民委员会签订《履行养犬义务承诺书》;携犬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批准的动物防疫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犬只免疫证》和免疫标牌;凭《犬只免疫证》和免疫标牌到所在县、区公安派出所申请养犬登记。

  根据相关要求,犬只免疫注射每年进行1次;新生幼犬满60日必须进行免疫注射;免疫注射、领牌证和注册登记所需费用,由犬主负担;具体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养犬人将犬只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在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在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养犬。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的犬只,应当对犬只进行妥善处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不得随意遗弃。

  不得携犬只进入超市等公共场所

  携犬外出限定在每日19时至次日7时

  据了解,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医院、学校及儿童活动场所;商场超市、宾馆、餐饮场所;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公众文化娱乐及集会场所;候车厅、公交场站等公共场所以及风景区、公园、城市广场等设有犬类禁入标识的场所。

  携犬外出限定在每日19时至次日7时,必须束犬链、挂免疫标牌,由成年人牵领;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及时清除。

  养犬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养犬人未尽到管理义务,致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应当立即将被伤害者送至专门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被伤害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和其他经济损失。

  违规养犬将受罚 实行有奖举报制度

  征求意见起止时间为7月26日至7月31日

  据介绍,对违反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批评、劝阻,或者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反映,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对违反规定养犬的,可以张榜公布,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同时,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对违反规定养犬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安机关或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给予举报人五十元的奖励。

  对违反办法规定,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办法规定,携犬乘坐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由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养犬人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对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泄粪便不及时清除,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对养犬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办法》已经在市政府法制办网站http://www.bbfzb.gov.cn全文公布,征求意见起止时间为2017年7月26日至7月31日。市民可以将书面意见邮寄至蚌埠市东海大道3115号市政府法制办,并在信封上注明“养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也可以将书面意见发送至fzb312340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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